针对当前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形势,为准确掌握各地文物消防安全现状,2015年1月8日至15日,国家文物局派出检查组,分赴河北、山西、安徽、湖北、贵州、福建等地,以不通知当地文物部门的暗查方式,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了抽查。
管理存在漏洞 火灾隐患突出 消防设施短缺
本次共抽查了54处木结构和砖木结构类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4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类型涵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世界文化遗产和重要的古建筑群。抽查中发现,一些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还存在漏洞和不足,古城镇、古村寨和未开放单位消防基础设施严重短缺,火灾隐患较为突出。
国家文物局督察司负责人指出,抽查发现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一些文物管理使用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人员脱岗、管理缺位,安全责任不落实、制度不执行,对违规用火用电和吸烟等行为的监管不力,以及消防警示教育与宣传不到位等情况,均不同程度存在。
二是文物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依然突出。有的文物建筑内违规烧大香高香,或者使用明火取暖炊事,燃煤、杂物等易燃可燃物随处堆放,缺少防火措施;有的未按规范敷设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严重,线路老化和无绝缘防护,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电取暖器上覆盖可燃物和景观灯具附近堆放可燃物;有的周边用电、用火的隐患点较多,火灾风险大;有的古城镇、古村寨文物建筑集中成片,巷道狭窄,或者地处深山离城较远,灭火救援难以有效组织;还有个别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木料堆积、木屑清理和使用大功率电器等,缺乏有效管理,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不足。
三是文物建筑消防基础设施普遍短缺。一部分文物建筑缺乏消防水源,未建设消防供水系统,或者已建设消防供水系统的因维护保养不到位,已老化损坏,不能满足消防需要;绝大部分文物建筑均未设置电气火灾防控措施;一些文物建筑未配置消防器材,已配置消防器材的存在老化、过期等现象。
要求各地集中整治 落实主体责任
四、针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现有标准规范的许多规定,对文物古建筑缺乏适用性的情况,协调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快推进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相关专用技术与管理标准建设。
五、针对现有部分消防报警和灭火技术设备,不适用文物古建筑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科研单位,加快文物建筑消防专用技术和设备研究试点工作。
六、进一步加大执法督查力度,对文物保护不到位、利用方式不合理,擅自改变管理体制、改变文物用途,致使文物安全隐患突出等情况,依法整改,严肃处理。
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强调指出,今后将会向各级政府加大通报力度。根据《文物保护法》总则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在以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中,对于文物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