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博物馆行业第一个全国性法规文件《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20日开始实施。《条例》有哪些新规定?将带来何种改变?博物馆如何在人们生活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视同仁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馆,非国有博物馆也能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在自家院子里腾出两间房挂牌成立“博物馆”;消防、保藏手段几乎为零;藏品数目少,大批赝品充斥其中……近年来,多地民营博物馆数量增加不少。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博物馆总数4165家,其中非国有博物馆811家,占比19.5%。仍处于发展初期的非国有博物馆方兴未艾的同时,管理不规范、基础薄弱、违法买卖出土文物等问题也十分突出。
据了解,目前在非国有博物馆中,60%尚未建立藏品登记、管理制度;30%经费入不敷出;20%尚未完成法人登记手续,更有个别非国有博物馆“挂羊头卖狗肉”,打着博物馆的幌子却干着违背博物馆宗旨的勾当。
《条例》明确将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进行了重新界定,定名为“非国有博物馆”,在法律层面明确了非国有博物馆的地位和属性,为其规范管理、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条例》鼓励全社会参与博物馆事业,成为了亮点之一。不同于以往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并通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馆的积极性。同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四川省建川博物馆馆长樊建川说,《条例》的出台,规范了博物馆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特别是在设立条件、税收优惠等方面对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一视同仁,作为非国有博物馆的一位负责人,他感到特别振奋,“未来会有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到博物馆事业中。落实到具体细则,我们希望相关配套政策尽快出台,比如减免博物馆的报建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樊建川说。
上海大学历史系博物馆学教授吕建昌认为,推动非国有博物馆从“混乱无序、野蛮生长”到建章立制、规范运行,是《条例》赋予非国有博物馆“平等身份”的最大意义。
允许经营
鼓励开发衍生品,通过合法收入推动博物馆发展
最近,一组故宫版大白的卡通画,在网络上流传,吸引了众多关注。近几年,故宫博物院、湖南省博物馆、南京博物院等的文创产品取得了不错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国内博物馆文创产品单一、设计不足等问题也被一再诟病。相关专家认为,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博物馆能不能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多年来已成为困扰博物馆文创产业发展动力的重要问题。
湖南省博物馆馆长陈建明指出,博物馆文创产业与已有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规定产生了不少矛盾,比如有相关规定,博物馆科级以上干部不能兼任博物馆文创部门或公司的负责人,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条例》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专家认为,通过合法经营收入,可以补充博物馆发展资金,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同时,对于博物馆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界限,《条例》也作了明确界定。陈建明说,《条例》为博物馆发展文创产业的合法性提供了制度保障。
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指出,设立博物馆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国际博物馆界公认的准则,这是博物馆非营利组织的性质所决定的。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意味着禁止博物馆从事经营活动。业内专家认为,博物馆的“非营利”性质与“盈利”并不矛盾,盈利最终目的仍是为了充分满足博物馆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开源。
陈建明介绍,下一步,文创产品的开发需要就博物馆资源的授权,文创产业的运作、激励机制等问题制定细化的配套政策。
明确功能
鼓励与学校、社区开展合作,将教育功能摆在第一位
《条例》对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做出了明确规定,将教育功能摆在第一位。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就明确:“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而早前的博物馆定义是“以研究、教育和欣赏为目的”,“教育”处在第二位。
“《条例》这样明确博物馆功能,也与国际博协对博物馆运行的目的相一致。”北京自然博物馆馆长孟庆金说。
南京博物院院长龚良介绍,《条例》首次就博物馆与教育主管部门结合、与学校合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就博物馆教育活动的多样性提出了要求,首次明确了教育活动对社区教育的覆盖。在日常教育服务方面,要求博物馆需对不同群体,尤其是未成年人开展差异化教育活动。
如何让博物馆在教育中发挥更大作用?体制机制的建设已经被提上日程。励小捷介绍,下一步,要制定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政策措施,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要进一步完善与教育部门特别是中、小学校联系机制,主动结合中小学课程和教学计划,增加面向学生的陈列展览,创制富有特色的教育活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