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此前在欧洲巡展的“肉身坐佛”已经我国文物部门初步确认为1995年从我国福建盗出的章公祖师像,目前,国家文物局正在梳理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开展追索工作。根据荷兰《民法典》20年“占有时效”条款,2015年至2016年是追回佛像的关键时间,章公祖师像能否像圆明园兽首那样最终“回家”?
声明者称
佛像现状|收回且不再巡展
坐佛荷兰持有者的发言人23日下午发声明称,鉴于当前媒体报道看似转向消极,收藏者决定收回出借的佛像,不再将其用于博物馆巡展。但声明没有提及佛像所有权争议,只是称有关佛像的科学研究还在继续。该声明是佛像所有权引起争议后,佛像持有者第一次对媒体表态。
佛像“命运”|
转手两次由香港运到阿姆斯特丹
声明说,佛像“所有者”于1996年年中获得这尊佛像;佛像上一个“所有者”于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在香港从“一名真诚的中国艺术朋友”手上获得这尊佛像,并于1995年年中将这尊佛像从他在香港的工作室运到阿姆斯特丹的住所。
值得指出的是,声明所言佛像出现在香港的时间(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和佛像抵达荷兰的时间(1995年年中)都早于中国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村民发现佛像被盗的时间(1995年农历十月廿四)。
然而,这份声明并未提及上述交易的具体月份和日期,也未附加任何相关证明文件。声明的发送者名为埃里克·布鲁因。
两大焦点
荷《民法典》要求排除文物是被盗文物的可能性否则获取行为就可以不被视为善意获取
中国和荷兰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签约国。但荷兰于2009年7月17日加入,所以该公约对荷兰私人藏家1996年购买佛像一事并无法律效力。
至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荷兰政府虽然于1996年签署,但荷兰议会还没有批准,所以这个公约对荷兰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但正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研读文化遗产法的中国博士研究生刘作珍说,荷兰持有者获得这尊佛像的行为应受荷兰《民法典》约束。荷兰《民法典》规定,文物获取者必须对其获取文物的行为做尽职调查,其中就要求排除文物是被盗文物的可能性,否则其获取行为就可以不被视为善意获取。
据了解,荷兰文化部下属文化遗产督察局负责协调文物所有权争议,如果中国政府或福建村民团体向督察局正式提出佛像所有权争议,督察局就可能要求佛像持有者举证。此外,如果中方有证据证明,这尊佛像就是被盗佛像,持有者声明中有关佛像什么时间出现在哪里等言论也就不再重要了。
根据荷《民法典》20年“占有时效”条款2015年至2016年是追回佛像的关键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荷兰《民法典》中的“占有时效”条款,持续、公开、非暴力、未被争议地占有他人财物满20年,可取得该物所有权。也就是说,原有者如在物品被盗之日起20年内未提出归还要求,则新持有者即便当年是恶意占有,也可获得该物所有权。因此,如果这尊佛像就是被盗佛像,中方应在2015年至2016年即佛像发现被盗并被他人占有满20年之前,尽快向荷方明确所有权争议的存在,从而阻止佛像持有者利用“占有时效”条款。
事件进展
国家文物局
:积极协调开展佛像的追索工作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认为,无条件归还是较为理想的解决方案。对于1970年之后盗窃、盗掘、走私流失出境的文物,宜通过法律和外交的方式追索回国。国家文物局正在梳理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开展佛像的追索工作。Y综合新华社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