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条例无法适应发展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提交审议
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80%,政府补贴20%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困难补助
文/ 广州日报记者廖靖文
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如何避免“建设性破坏”?挂牌历史建筑的修缮屋主不够钱怎么办?上述所有疑问在《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中都有答案。昨日,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其中提出,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政府可以给予20%的修缮补贴;对活化利用也给予一系列措施。
避免“建设性破坏”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詹树柏指出,条例草案一大特点是强化保护优先。为了将“保护优先”原则落实到位,避免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性破坏”,明确规定了具体措施,建立“预先保护机制”,新条例实施后,只要是不可移动文物线索都先拥有保护令牌。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
传统村落被纳入保护对象
记者发现,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等成片保护区域设立的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管理和实施工作”。
更重要的是确立了资金保障:要求市、区政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保障经费投入。
相比1999年实施的《旧条例》,条例草案还增加传统村落规划保护内容,把传统村落纳入保护对象。
政府给补贴鼓励私人修缮
目前,广州市已确定478处历史建筑,在保护的同时,这些建筑也面临着修缮和活化利用的现实问题。条例草案规定,“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80%,政府补贴20%”;“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困难补助”。此外,还制定了明确的奖励办法。
鼓励社会参与、支持和鼓励历史建筑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多种形式的保护和利用。具体包括:“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的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