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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买齐白石画 虽是赝品仍需付余款

作者:佚名      藏品动态编辑:admin     

  百万尾款?

  根据古玩收藏界“行规”,买到赝品属“打眼”,后果须自负,且双方协议中有相关约定

  最近,南京市民王先生花6万元买来一件“古碗”,鉴定时竟发现“微波炉适用”字样,一时成了古玩界的笑谈。

  沈阳的于先生更冤,明知购买的齐白石“名画”被鉴定为赝品,仍需要支付卖家137万元尾款。这件事在沈阳古玩收藏界引起了极大的关注。3月11日,沈阳晚报、沈阳网

  200万买幅“齐白石的画”

  狂喜

  因喜好古玩字画,于先生经他人介绍认识了丁某。2009年,于先生在丁某处看到了一幅题款为“三百石印富翁齐璜作”的《玉堂富贵》画作。于先生知道“三百石印富翁”是近现代中国绘画大师齐白石的号,“齐璜”是齐白石的姓名。一看是齐白石大师的画,而且还有一张发证机关为“中国故宫博物院文物鉴定委员会”字样的《中国故宫博物院鉴定收藏证书》,于先生遂求丁某将画卖给自己。

  为表诚意,于先生先给了丁某40万元。2010年6月21日,于先生与丁某签订了协议,约定丁某将这幅画以200万元卖给于先生。因为资金困难,双方约定于先生先支付给丁某50万,并拿自己北京海淀区的一套住房房产证作抵押,承诺尾款在随后的三个月内还清。

  双方还约定,“期间,不论出现一切任何事情和丁某没有关系,于先生保证不退不换,不能用其他任何理由到期不还款或拖延时间。如果于先生不执行此协议规定到期欠款或款不到位,于先生必须无条件返还此画,丁某将50万元做为风险保证金扣下。如果于先生到期将余款结清,丁某退还于先生的房证。”

  购“名画” 没付款成被告

  变故

  协议签订当日,于先生又给付了丁某5万元,并将房证交给丁某作为抵押,将这幅画取走。2010年6月27日,于先生再次给付5万元,当年7月12日又给付了3万元。事后,于先生拿这幅画给朋友们欣赏,有人怀疑有假。于先生自行将《玉堂富贵》画作委托北京中文物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0年8月7日,北京中文物鉴定中心鉴定人牛福忠为其出具鉴定证书,鉴定为:“齐白石先生所绘,展幅幅大,甚为少见,保存完好,有很高的收藏价值。”

  2010年9月22日,于先生因资金问题找到丁某,经双方协商另行拟定协议书一份,约定2011年2月20日还清全部画款。同时,双方又一次约定,“在此期间不论出现一切任何事情与丁某没有关系。于先生保证不退不换,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到期不还款或拖延时间。”2011年1月25日,于先生又给付了丁某10万元。

  可是,因于先生到期没有支付全款,丁某还是将其起诉到皇姑区人民法院,要求按协议约定履行立即给付欠款137万元及利息。

  上法庭发现 名画竟是赝品

  震惊

  得知被起诉后,于先生向法院提起反诉,称自己购买的这幅画并不是齐白石所画,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如果是真迹,继续履行协议,如果是假的,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协议,判丁某返还购画款63万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万元。

  对此,丁某辩称,于先生是看到现画实物而购买的,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存在欺诈协迫等重大误解,在自己交付书画后于先生亲自做了相关的认定,并多次给付购画款。自己没有追讨购画款前,于先生从来没提起过该画的真与假,对协议的标的物是认可的,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经调查,发现中国故宫博物院并没有“中国故宫博物院文物鉴定委员会”这一机构。这也就是说,画作附有的那张《中国故宫博物院鉴定收藏证书》也就没有了意义。法院依法委托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对该画作进行鉴定,认为该画作是仿品。

  买到赝品 属“打眼” 后果自负

  行规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古玩收藏界的行规,在交易时对该物品的真伪出卖人并不保真,对古玩字画的识别均是凭借买受人自己的眼力、知识水平去判断真伪、年代。

  不打假、不三包、出售赝品不算骗,这是古玩市场的一项行规。古玩交易是知识、审美、经验、智慧的较量。古玩的乐趣,就是在于真假难辨,真中有假,假中有真,主要考验买家的眼力和胆识。能否购得真品,全凭买家的鉴赏能力。

  此案中,双方为买卖《玉堂富贵》画作签订了两份协议,于先生将该画取走并部分履行了给付购画款的义务,证明所签订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所示,虽然现经相关鉴定,该画作并非齐白石真迹,但因此次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即是具有收藏价值的字画。根据古玩收藏界行规,货品出手不退不换,购买到赝品属“打眼”,不能要求卖家保真。因此,不能以无法实现于先生购买真迹的目的就否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皇姑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书合法有效,于先生应当依据协议所约定的价款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因此,法院判决于先生给付丁某购画余款137万元及利息。

  画是赝品 签订的合同 也有效

  二审

  宣判后,于先生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丁某在交易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此交易存在重大误解,该合同应予以解除。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交易时,于先生并未举证证明丁某作过保真的承诺。从交易过程及实际情况看,结合收藏界的行规惯例,法院不宜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于先生应向丁某支付画作的尾款。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于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买来假画

  被判收回全款

  在沈阳还有类似的一起案例,但法院判决结果并不一样。2003年4月,沈阳的冯先生在报纸上看到沈阳某艺术品公司销售名画的广告,前去购买。这家艺术品公司的负责人称,所有字画均为真品,如有假可退货。

  冯先生信以为真,花81万元购买了齐白石款的《红梅喜鹊》、《紫藤》、《螃蟹》,任伯年款的《松林高士图》,林风眠款的《鹭鸶图》,潘天寿款的《秋崖小憩图》,刘海粟款的《泼彩山水》等7幅画。

  后来,冯先生发现这些画有假,遂起诉艺术品公司要求返还购画款81万元。该案历时6年,经四次审理才最终结案。经冯先生与艺术品公司的同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发现这7幅画均为赝品。

  2010年7月初,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定沈阳某艺术品公司退返冯先生购画款81万元,冯先生将7幅画退还给艺术品公司。

  同样买了假画 为何判决不同

  律师章学峰:

  两案并不矛盾 约定决定结果

  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章学峰认为,这两起案件并不矛盾。冯先生案之所以能胜诉,就是因为沈阳某艺术品公司负责人承诺所有字画为真品,如有假可退货。冯先生有证据证明,并且购买的7幅名人字画经鉴定均为假画。而于先生一案,其并没有举证证明丁某承诺过所售字画为齐白石真迹。另外,于先生与丁某两次签订协议时,都有“不论出现一切任何事情,于先生保证不退不换”的约定,因此败诉。

  拍卖公司总经理鲁斌:

  确有行规 可搜集证据维权

  辽宁建投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鲁斌透露,古玩市场确实存在这样的行规,古玩字画出手,不退不换。因为是实物交易,考验的就是买家的眼力。虽然行规确实存在,但它并不是法律,也代表不了法律。于先生购买的画,因为是假的,所以一文不值,让其继续支付购画款确实让人感觉到有些冤。于先生还应该继续搜集证据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书画院院长吕洪臣:

  购买时可签“退换”协议

  沈阳日报书画院院长吕洪臣表示,古玩市场行规属于潜规则。市民在购买名人字画时要慎重,特别是齐白石、徐悲鸿、吴昌硕、张大千等名家的画作更应慎重。这些名人的字画在辽沈地区很少,很难买到,而且售价极高。市民在购买前,最好先查清字画的来源及背景,必要时可以到司法鉴定部门进行司法鉴定再决定是否购买。另外,在购买时一定要签订协议,最好在协议中填写上“如果是假的必须退换”字样,必要时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本版撰稿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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