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为古城墙修电梯的闹剧,终于在网民“围观”下,以拆除电梯施工设施,将“受损城墙垛口修缮复原”而告终。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由此来看,未经报批的“实验性施工”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我们注意到,虽然此前文物部门已叫停施工,但被装电梯的城墙真正被“复原”,还是在网民“围观”之后。近年来,屡次出现的毁坏文物事件让我们看到,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一些部门和个人确实存在一颗置文物价值于不顾的功利之心。不依法问责、不依法惩处,这种心瘾将终难戒除。心瘾不除,难保以后某地不会再现文物被损坏的事件。
相关部门一句“已修缮复原”,仿佛将为这一闹剧画上句号,如果真如此,则无疑是给文物保护领域法律法规一个响亮耳光。
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人士,近年来经常呼吁加大对破坏文物行为的惩处,但一次次拆除、拆毁文物背后,却鲜有人因此受罚和被追责。
这不由得让人担忧:目前问责力度如此之小的尚且落实不了,那一旦加大惩处力度会否只成纸面文章?因此,与其对法律追责力度叹息,不如督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破坏文物事件的相关责任人,让文保法律法规这头“老虎”发发威。或许,唯如此才能对其他依然躁动的人或部门产生强力震慑。摘编自新华社7月11日电文/何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