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网讯 (编辑 张艳)近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联合编制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发布,我国将开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
两部委《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公布
《方案》指出,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开拓创新,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演化规律,选择一批具有较好传承潜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但目前面临一定突出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持其改善保护、传承、利用的设施条件,促使其在保护传承的同时,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有效拉动就业,同时在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等方面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根据《方案》的规划,在建设对象方面,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主要分为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和传统民俗活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三种类型。
在建设规模方面,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的不同类型和主要功能,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规模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0平方米;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平方米;传统 民俗活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平方米。
在资金安排和资金来源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资金由中央专项补助投资、地方配套资金、企业自筹资金等多渠道投入组成。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中央补助投资,从《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的80 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中统筹安排。 东、中、西部地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东部地区项目,中央补助投资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中部地区(含享受中部政策的区域)项目,中央补助投资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60%;西部地区(含享受西部政策的区域)项目,中央补助 投资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75%;西藏自治区、四省藏区和南疆三地州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方案》的公布和实施对于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是一则重大利好的消息,有助于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但同时也要求我们在保护利用设施建设的过程行之有道。
需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的原则
文化遗产研究专家、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苑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的含义如此界定: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实施整体保护,是指对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所有技艺或所有公立流程等实施全方位保护。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实施整体保护,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可观环境实施全方位保护。
从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概念的界定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我们看到,我们不仅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工序、技艺实施整体性保护,也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载体¬——传承人,还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延续的环境实施整体保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营造出一个更为适宜的生存空间。
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传承的“自留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
但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及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传统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许多文化记忆渐趋淡化,一些传统习俗正逐渐泯灭,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场所和空间也被挤压,有些甚至消失在城镇化的推土机下。若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得以有序传承下去,除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外,保护和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必需的设施条件也是不比可少的。
需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特点找准建设对象
根据《方案》所述,选择一批具有较好传承潜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但目前面临一定突出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持其改善保护、传承、利用的设施条件。其目的不仅要促使在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还应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有效拉动就业。
文化遗产研究专家苑利曾说,历史上就“走市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于其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让这类遗产“走市场”,不但不会给其传承带来负面影响,反倒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使项目本身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而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历史上大多是通过“走市场”的方式来进行商业化经营的,在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常传承的前提下,对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生产性保护和产业化开发,既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又能拉动一方经济,最终实现双赢。
需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实际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直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家“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等都强调社会参与的重要性,并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也同样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中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仅是政府部门和相关从业者的责任和义务,也需要学术界、各类教育机构、新闻媒体、社会资本、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文化遗产保护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才能形成合力,达到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