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建活动室,挖地基时发现了一个古代钱窖,现场施工人员未报警,而是私自将古币带走,又引来了更多人哄抢。7月28日晚,陕西宝鸡陈仓警方连夜行动,至29日已追回约40公斤古币。经鉴定,这些古币为2000年前新莽时期的钱币。(7月30日《华商报》)
施工现场惊现古代钱窖及大量古币,引来市民哄抢,造成古币大量流失,令人痛心。发现古币,施工单位不及时向当地文物部门报告,施工人员占为己有,对《文物法》的轻视,令人忧虑。特别是,地下古币等文物遭盗挖、哄抢事件频发,折射出了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监管的严重缺位。
经专家初步鉴定,收缴回的古币为新莽时期的钱币,距今约有2000年历史,对研究当地历史有重要的实物参考意义和文物价值,理应得到有效保护。《文物法》规定:“地下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同时,《文物法》还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可见,面对法律的明文规定,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市民,均做出了违法的举动,究其原因,还是经济利益作祟。从市民哄抢钱窖古币可以看出,社会上屡屡出现公然对抗《文物法》、盗抢和破坏文物的违法事件,折射出整个社会对文物保护尚未形成概念,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特别是对《文物法》的认知度,还有待提高,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因此,钱窖古币遭哄抢,当反思文物保护。首先,文物部门应该大力宣传《文物法》,而且要主动宣传。让社会认识到保护文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破坏文物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社会舆论要更多地承担起宣传和监督的作用。通过有关部门和媒体的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文物的价值,知道这些文物对于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性,懂得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这个民族的共同文化遗产,一旦流失或被毁坏,将成为历史的罪人。特别是,对于那些因为一己私利铤而走险者,应加大打击力度,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破坏文物犯罪行为的严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