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国
荒废近20年的“青年湖公园”终于有了进一步消息。一家深圳房地产公司购得其开发权――这座近千年的皇宫遗址将由“烂尾楼”再度变身为“会所式高端商务办公区”。北京晨报记者近日获悉,考虑到青年湖公园是京城唯一一片金代皇宫遗存物,西城区政府拟斥资回购,开辟为“鱼藻池公园”,但未果。这个名为“金中都项目”的房地产项目即将开工。(《北京晨报》9月16日)
如果不是媒体报道,很难想象到近代皇宫遗址,会面临被“变脸”的命运。媒体的介入,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窥探文物保护现状的机会。在很多类似的事件中,都是依赖于媒体的力量,进而实现了保护历史古迹的目的,这种现象值得反思,毕竟,文物古迹被拆除,并不是每次都会曝光的,如果没有了媒体的参与,又该如何呢?
其实,法律对破坏文物古迹的行为都作出了规定,关于文物保护,还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于破坏文物之后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清晰的界定。但即便如此,依然很难阻挡住破坏文物的冲动,究其原因,还是在于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于疲软。
前不久,在拆除陕西省洛南县城隍庙事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县长、副县长和相关部门领导等5人分别受到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和《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出台以来,陕西省首次依法追究地方政府法人违法的县(市)级主要领导责任。该事件却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与之前拆除文物古迹之后的责任虚无相比,为相关责任人员戴上“紧箍咒”,无疑能够强化他们的文物保护意识。
说到底,依赖舆论围观保护文物遗址,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效果也并不一定理想。最为关键的是,要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让他们为个人的行为埋单。同时,还需要以个案为基础,真正产生教育警示意义,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物的意识和理念。如果,拆除文物古迹的行为成为“过街老鼠”,必然会为文物保护筑起安全的屏障,从根本上遏制住拆除文物的冲动。
(作者为山东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