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区域实施“拍脑瓜工程”,既挥霍纳税人的钱财,又破坏了文物古迹。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应当被问责。
据媒体报道,沈阳故宫正门前即将完工的“金水桥”,因为属于违规建筑而被沈阳市文物局限期拆除。沈阳故宫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立为世界文化遗产。在这样一个顶级文物保护单位门前,一个违规建筑能够建到“即将完工”,实在是荒诞。
首先应该明确,沈阳故宫门前修建“金水桥”不是文物修缮行为。对此,沈阳建筑大学教授陈伯超指出,“金水桥是北京故宫才有的,沈阳故宫从来没有过”。沈阳故宫博物院副院长李声能也证实,“沈阳故宫附近历史上就没有人工挖掘的河流,更不存在桥。”从来都没有的东西,就不存在修复的问题。因此,即使建设者将工程项目命名为“金水桥”,也不是文物修缮,只能算是一般“建筑”工程项目。
而由于沈阳故宫是世界文化遗产,原方城内也就是东、西、南、北顺城街(路)以内的建筑都需要申报到国家文物局进行审批。《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根据沈阳故宫的级别,需报请国家文物局同意才能列入建设规划。在世界文化遗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门前大兴土木,真是好大的胆子。
这个工程,在没有征得文物部门同意,也没有纳入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就能开建,且即将建成,应该不是一般单位能够决定的。据报道,沈河区政府曾表示,三座广场包括“金水桥”,都是为沈阳故宫和大帅府做景观配套,原来该违规项目竟是区政府的作为。现沈阳文物局将其确定为违规建筑,限期拆除,虽有些迟缓,但还是值得肯定。
虽然沈阳“金水桥”已经开拆,但责任却不能一拆了之。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区域实施“拍脑瓜工程”,既挥霍纳税人的钱财,又涉嫌破坏文物古迹风貌。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已涉嫌滥用职权罪,理应启动司法调查。施工单位都应当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等前提下才能施工,否则也存在责任。《文物保护法》即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县级以上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处其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原发证机关可吊销资质证书。
“金水桥”不是一天建成的,当地的文物部门、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等相关职能机构,也许都存在失职渎职,相关责任人员也应一并问责。
刘昌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