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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艺术市场里,有两种交易方式是相对显著的。其一是藏家与画廊或拍卖行的交易;其二是藏家直接与艺术家私下的交易。而这两种交易方式共同建构并反映了当今中国艺术市场的生态现状。同时,也正是由于这两种交易方式的共存而暴露了中国艺术市场的不成熟或制度尚不健全。
从市场的操作规则我们可以了解到,艺术市场的关系链中蕴含着“艺术家(生产者)——画廊或拍卖行等专门从事艺术品销售的单位(经营者)——藏家(终端消费者)”这样一个关系。而我们平时所说的所谓制度不健全或者市场不成熟是指这样一个流通模式尚不存在系统的法律制度来做监控。而这个系统的法律制度的建立的评判标准就是相应的用于约束市场运营的国家法制。对于艺术市场来讲,那就是“艺术法”。
中国艺术研究院艺术管理学博士生赵书波在《中国艺术立法的现状》一文中就提到“画廊与艺术家,拍卖行、画廊与购买者,艺术家与购买者、拍卖行与画廊的关系构成了艺术品市场的基本法律关系。民法(特别是合同法)、商法、经济法构成了调整艺术品交易市场的基本规范”。
当藏家直接与艺术家交易的时候,其中,便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存在逃避法律监控的嫌疑。诸如这种情况将被认为是一种“逃税”的行为。
其二,藏家在不具备足够的专业水平或者一定的法律认识的时候,很容易触及法律纠纷。诸如交易时没有考虑到作品的著作权与作品原件的所有权等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是艺术品交易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而藏家在与画廊交易的时候,由于画廊作为一家公司、合伙企业或是个体经营户等国家合法机构。除了要分别遵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规定外,还会注意《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言外之意,一家正规的画廊必须承担其从事交易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与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使用权等等。在这方面,藏家又显然有了一份法律的保障。而且,画廊在从事艺术品销售的过程中,一般雇用着一个专业的评审团队。对艺术品进行评价及定位,根据市场走向等给艺术品定下较为适合当时的价格。当然,这个画廊定下的价格问题也存在一定的非议。所以,在购买艺术品的时候可以通过现代媒体关于艺术品的有关资料作为衡量这个价格的标准,诸如作品发表的书籍、期刊等是否有书号或刊号等。这样,藏家便既得到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又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以及判断标准买到比较接近自己心目中价位的艺术品了。
可以说,艺术品在艺术市场的流通中,画廊在艺术家、收藏家之间起着桥梁的作用,它对艺术家的发掘、包装、营销是整个艺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这一点是无可否认的。而阿诺德·豪泽尔在《艺术社会学》中也说:“没有中介者,纯粹独立的艺术消费几乎是不可能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几乎可以得知,对于消费者的维权,收藏家的利益保护以及整个艺术市场的发展都在要求市场关系链中的每个环节必须按部就班。也就是涉及到一个社会分工的问题。广州画院院长方土就曾公开表示,在美国,艺术家要销售作品,都需要通过合法的画廊代理。
社会分工变得明细以及各自按部就班地进行,才能促使市场有着趋向成熟的发展。也就是艺术家应该更多的是纯粹负责创作艺术品,销售的工作就由画廊或者拍卖行等中介机构来承担。而藏家从画廊或者拍卖行手中收藏艺术品将会获得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广东省收藏家协会主席陈少湘也曾多次呼吁,希望画家能支持配合,建立代理人制度,一方面杜绝售假或者让售假行为有了具体的责任对象,另一方面,则可以规范行业的发展。
当然,这只是从法律保障制度的角度去分析藏家在艺术市场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而当中所涉及到的具体操作问题还有很多。然而,无可否认的是,只要当个人权益得到了基本的保障,其他问题的解决才显得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