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骏
10月28日中午,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老人武靖远去外面捡树根,回家途中捡到一尊铜器后,找到镇文化站负责人,上报挖到了一个“铜盆”。经初步判断,此樽铸造于商代晚期,距今大约3600年。虽说不上价值连城,但也颇具研究意义。老人家境不富裕,但他表示“文物是国家的,捡到了就应上交国家。”近日,该县给老人颁发了荣誉证书和3000元奖金。
堪称姊妹篇的是,10月26日凌晨,陕西丹凤一公司员工李磊在作业时,在黏土堆里发现一把古剑,交给了丹凤县文物部门。经文物部门证实,李磊上交的青铜剑距今约有3000年历史,为战国时期楚国青铜剑,县里给李磊颁发了荣誉证书,奖励了500元。
两位公民先后捡到文物都上交了国家,并得到奖励,按照现行法律,这么做属于“天经地义”。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地下埋藏的文物归国家所有,公民捡到了,上交国家,可以得到表彰奖励,如果私藏就是违法乃至犯罪,所以两位公民的行为看来没有任何问题。可是一些网友却从文物的市场价值和政府奖励的巨大落差着眼,提出奖励是否过少,不足以鼓励公民普遍效仿这两位的义举。更有人不顾公民有义务将捡到文物上交国家的法律规定,认为许多文物原本只是私人物件,主人不在了,原来的所有权无以着落,应该奉行“谁捡到归谁”的原则。
对此,有律师论证说,在其他国家确实有土地中的埋藏物归土地主人所有的规定,但在我国因为土地都是国有的,所以埋藏物也归国家所有。论证看似有理,却无意中捅出了一个漏洞:全国土地上产出的一切是否都因为土地国有而必须交给国家?大江大河里不受生态法律保护的鱼蟹是否也属于国家所有,个人除了养殖之外就有“私藏”之嫌?戈壁滩裸露的玉石是否都属国家所有,鸿运高照的游客如果私自带走,等同于盗窃国家财产?深山里长的野山参堪称稀世珍宝,进山挖到“棒槌”的老农是否也已几近犯法?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民发现“乌木”都被地方政府收归国有了,这究竟是因为乌木有文物价值还是有经济价值?
更为难的是,现在普通人捡到别人丢失的东西,如果“昧下”了,没有交还失主,在法律上属于“不当得利”,侵占别人财产,价值达到一定数量,就属于违法乃至犯罪。所以,即便失主没有找上门来,也最好交给国家。可是为什么拾到的东西在未经失主同意的情况下,物权不能随便在个人之间发生转移,但却可以合法地发生由个人向国家的转移?个人交还失主后,哪怕失主出于自愿,同意将部分价值馈赠给拾得者,后者如果“笑纳”,也会受到公众质疑,认为玷污了“道德纯洁”。但交给在整个过程中既没有耐心等候,也没费心寻找,更没经历“贪婪与良知之冲突”的国家,却被认为是理所当然,这又是什么道理?
这里的关键不是法条如何规定,也不是法理如何论证,而是特有的法律文化所使然。现代法律往往将国家看做与公民个人签订“契约”的平等主体,当个人不能随便侵占别人的遗失之物时,国家也不能随便通过公民上交而获得遗失之物的所有权。所以有些国家的法律就规定,个人拾得遗失之物必须交给有关部门,但一则需是失主寻回失物后,必须给拾金不昧者一定比例的回报;二则如果没有失主报失,超过一定时间后,失物就归拾得者所有,不会自然归国家所有。而在我国的法律文化中,国家具有超越个人的至上性和优先性,适用范畴并不一样,所以文物也好,乌木也罢,无主失物也一样,物权随便在个人间转移是有问题的,但向国家转移则是毫无问题的。当然,如果国家同意发生这样的转移,那就没问题了,所以,河里钓几条鱼,山里挖点草药是可以的,但要将“铜盆”或乌木之类的特殊物品占为己有则是违法甚至犯罪的。
法律常被视为文化,那就是说,法律规定不是纯粹的逻辑建构,而是历史传统的演绎,一定有某种依据,要想完全跳出传统来解读法律,常常会不知其所然。
(作者为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