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日前,潼南县的8位村民还有些想不通—一年前,他们在当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卖得19.6万元,大家分了这笔数额不小的意外之财。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日前,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10月30日《重庆商报》)
判决无可争议,却让人失望
村民们小心翼翼地挖掘,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当然不是无所求的。而法院的一纸判决,却让他们的愿望落空。
平心而论,政府有权力,也有理由,拿回天价乌木。于法,《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乌木虽然是村民清理河道内的淤泥时,偶然发现,但也是有主之物。村民不能将之据为己有。于理,在生活中我们捡到东西,都如数奉还给失主,挖到天价乌木就能据为己有?显然,无论是从法律方面上说,还是在现实层面上论,判决乌木款充公,都无可争议。
当然,村民对判决难以接受,也有自己的理由。一者,倘若不是村民发现,乌木很可能会“躺”在河道里继续碳化,最后可能不值一钱。二者,村民从发现到挖掘成功,历时20多天,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岂能成了无用功?三者,“由于不属于文物,当地文物管理所接到匡某等人的报告后,未予以收藏。”也就是说,村民有报备的动作,而政府部门却没有及时回应。如今,乌木变现19.6万元,政府部门有争夺胜利果实之嫌!
如何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让利益相对方心服口服?
依法治国,就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奖有罚,奖罚相当。
其实,近年来,每一起“乌木案”都是以尴尬收场。类似案件的尴尬正折射出,目前自然资源国家保有所存在较大漏洞。这首先在于法定的“自然资源国家主义”本身就和我们日常思维及习惯不太一致,若严格说来,公民在河边喝口水,也可能侵犯到国家财产。因此,国家有必要保有哪些自然资源,哪些资源可以让公民在合理限度内自行处理值得进一步厘清。
而究竟哪级政府、政府的哪个部门有权代表国家保有这些自然资源;当自然资源被公民占有甚至侵占时,如何代表国家追回;对于自然实际占有并妥善保护国家资源的公民如何进行必要奖励,以平衡情法上的冲突;对于恶意毁坏国家资源的人如何追究?这些问题都有待立法明确。如此方能让“乌木之争”不再成为谁也理不清的无头案。
微言大义:
@睜開眼看現實:不是说人民当家做主吗?
@用户5350792529:国家说是国家的,那就是国家的。
@崔永元: 没算盗窃就很仁义了。
@张刚V2:是否追回钱不重要,重要的是,既然是国家财产,为什么不是去追回这个棵乌木?
@落魄的红领巾:刚在河里钓了条鱼,看到这则新闻我又默默地把鱼放回去了,求组织从轻处理。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在乌木横陈河流、被挖来当炭烧的年代,谁挖乌木没人管;在乌木成了名贵收藏品的时代,地方政府冒出来声明产权。问一句,“产权”的收益最后归谁?辛辛苦苦挖乌木的农民可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