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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应归属国家:发现人奖励不能少

作者:佚名      宝物评论编辑:admin     

  最近,潼南县的8位村民还有些想不通——一年前,他们在当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由于不属于文物,当地文物管理所接到村民的报告后,未予以收藏。之后村民将乌木卖得19.6万元,大家分了这笔数额不小的意外之财。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日前,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近些年,各地乌木争端频发,崇州、什邡、南充等地发现大型乌木后,都由当地政府收归国有。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更是将乌木争端推向顶端。

  乌木该归属于谁?如何通过立法来确定?如果发现宝贝应该怎么处理?带着这些问题,光明网采访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渠涛,以下为文字实录。

  乌木是自然生成,并不是文物

  乌木,又称阴沉木,发黑,主要沉于河床底下。乌木是一些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数千年甚至上万年的炭化过程而形成的。并不是所有被碳化的木头都是乌木,真正的乌木是特定的硬质的木头,比如说楠木、红椿等。有的树木被严重碳化,比较脆,一碰就碎,那就没有价值了,也称不上是乌木。乌木的质地比较密,是硬质木材经过自然条件的变化形成非常有价值的木头。它的价值在于:首先,年代久远,地底下埋藏千年而不腐,很多人认为它有灵性,能辟邪纳福;其次,经过化学变化,在河床下那么多年、湿度那么大,木头反而更坚硬,本身就是好东西,有价值。

  其实乌木本来就存在,历史上也有过,但都非常稀少。现在 城市进行大规模建设,有时会挖出巨型乌木,价值连城,所以现在市场上就开始炒这个东西。

  乌木不是文物是毫无疑问的。文物一般是指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有人类创造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和纪念价值的古代、近代乃至现代的物质文化遗存的总称。文物,首先是要有人类活动的色彩或成分,更重要的是认定和鉴定。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水域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乌木是自然形成的东西,所以难以界定为文物。

  应通过立法明确乌木归国家所有,并给发现人较高奖励

  虽然说在现在的法律体系框架下,乌木的归属是一个空白。但是适用、准用或类推适用现有的法律来界定所有权和归属也是有可能的。很多民法学者讨论过乌木归属问题,基本上有以下几种观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物权法(草案)主要起草人之一梁慧星教授曾认为,乌木适用于《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柳经纬对此并不赞同,他提出:“讨论孳息就必须要有原物,没有原物就不能称作孳息。”柳经纬曾表示,“果树结果,果子是孳息,果树是原物;母牛产小牛,小牛是孳息。但乌木找不到原物,因此不能认为是孳息。”所以,国家不对其拥有所有权。

  也有学者认为,乌木应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应“归国家所有。”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乌木应该属于矿产,归国家所有。他们认为,千年万年以前的树木埋到地下,最后变成了煤,乌木可类比于煤炭。

  我觉得乌木归属为天然孳息没什么问题,虽然说讨论孳息就必须要有原物,但说到底,它就是土地生出来的东西。乌木不属于埋藏物,因为埋藏物需要人去埋藏,隐藏也是人去隐藏,不可能是自然隐藏。

  乌木归属是国家亟待立法解决的事情,用单行法、司法解释都可以。因此涉及到立法取向与利益衡量,立法是一非常无奈的选择,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利益。不同的立法取向会造成不同的乌木归属的结果。我更倾向于乌木归属之争类推适用于《文物保护法》,即乌木归国家所有,给发现人一定的奖励。因乌木价值非常高,所以发现人获得的奖励不能像过去那样少。

  当然,不得不提的是乌木现在很值钱,大家不是自然发现乌木,而是去发现乌木,到处挖掘。如果乌木不归国家而归发现人所有,那么这种现象就会泛滥起来。私采乱挖造成土地、森林、矿产、渔业、野生动物等资源的破坏,这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相违背。不是自然发现,而是主动寻找挖掘乌木,这个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

  民众可以收藏无法判定是否是文物的宝贝,但不能售卖

  综合各地乌木争端,无论说政府运走乌木,还是发现人拿走乌木都无法律依据。政府出于管理者的角度,可以暂时扣留,但是把乌木所有权拿走不合适。

  潼南县的乌木案件,虽然文物保护单位拒收乌木,但是买卖乌木仍是违法,因为村民没有完全取得所有权。而文物管理部门只管文物,它管不了村民怎么处理乌木。在这些问题上,不能站在一个不利于整个社会良善风俗发展的角度上来处理问题。

  现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实际上不利于已发现的珍贵资源的保护。这个问题应该得到强调。如果物归国家所有,但是物不得其用,被随意放弃或不好好开发利用,这个责任应该谁来承担也要做出明确规定。国家拿走乌木,怎么保存、开发,获得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等信息都应该公开透明。

  如果民众发现一个宝贝,自己判断是文物,当然有义务去文物部门上交。如果根据自己的知识没办法判定是文物,那可以自己留着收藏。虽然我国没有“无主物先占”的原则,但是《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善意取得”可以解释,即“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捡到宝贝又无法判定是文物,不要去售卖,自己留着收藏,这相当于善意取得。

  (光明网记者 李爽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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