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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狗头金之后

作者:佚名      宝物评论编辑:admin     

  韩哲

  据媒体报道,新疆青河县的一位牧民意外捡到一块重7.85公斤左右的狗头金。不过据律师称,天然金属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属于国家所有,如果牧民自己占有将涉嫌侵占罪。

  事实上,媒体在报道这则新闻的同时,已经自动链接了《民法通则》、《文物保护法》和《物权法》,白纸黑字,按条文索骥,狗头金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大抵无疑。

  这心照不宣的新闻敏感,来自于此前沸沸扬扬的乌木之争。

  在狗头金之前,乌木之争,反反复复成为法律和舆论的热点。在2012年,四川彭州村民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一根巨大乌木,价值估测在数百万元至千万元。但当地政府半路杀出,强行将乌木拉走,称属于国家财产。之后村民与政府争执不下,前者根据自己的计算,希望奖励400万元,后者只同意给7万元。

  乌木之争,不止一起。在重庆潼南,8位村民在当地河道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卖得19.6万元。事后,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这笔钱。在四川泸州,村民挖出千年乌木,被政府“说服”上缴乌木,最后获得6000元补贴奖励。

  去年,陕西工人在作业时发现一把有着3000年历史的楚国青铜剑,主动上交给当地政府,为此获得奖励500元,这引发了舆论的如潮吐槽。

  这么多的例子说下来,其实意思都差不多,就是“不值”。尽管法律明文规定,乌木青铜剑狗头金这样的拾得物,归属政府。但人们觉得,相比拾得物的巨大价值,政府应给予相应奖励,从鼓励人们“交公”行为的角度来看,这也是符合情理的。同时,这也符合法律特别是民法所强调的公平精神。

  政府不能要求所有公民都“心底无私天地宽”。摆出一条很高的道德标准,要么是批量制造伪君子,要么是批量制造“刁民”,这都不是我们所期待的公序良俗。搞好正向激励很重要,奖励和荣誉能够匹配得上“交公”的机会成本,才能让人们觉得这个事值,而不至于像祥林嫂和秋菊一样,过不去这个坎儿。

  法律必须被信仰,同时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一方面,既然现行法律规定所有人不明的拾得物归国家所有,那么人们就得遵守法律,同时希望政府也能够做好激励工作,甚至换成另一种表述,做好补偿工作;另一方面,我们的物权法回避了先占制度,因此在无主之物的争夺上,个人毫无疑问处于劣势。先占制度有利于产权切割,有利于物尽其用,也符合自然法。但在我国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先占不被承认,于是争端不可避免。为了避免“政府是在与民争利”的负面印象产生,避免乌木等上交后被不明不白地处理掉,相关的立法工作应该及时补位。

  昨天,新疆青河县官方尚未就狗头金的归属表态。我们希望是一个在法律框架下的公平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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