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迎春 成都
1月30日,新疆青河县一名牧民意外捡到7.85公斤左右的狗头金,在网上引发激烈争论。有律师认为,牧民不能私留金块,更不能拿去买卖,需要鉴定金块是否属于天然矿产或文物,如属于,则需上缴国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表示,牧民捡的“狗头金”不是矿,应归个人。据报道,当地政府已介入调查,并加强了对牧民的保护。有商人愿出价千万收购那块“狗头金”,但此时牧民一家却消失不见,“估计是躲起来了。”
从2011年到2014年,媒体就先后报道过:山西小伙在工地捡到战国青铜剑,被收归国有;有人盗墓挖出32件清代文物,案破后墓主后代要求陪葬品归其所有,最终法院判决归国有;有地方的村民挖出价值不菲的乌木,结果还是被收归国有。按此逻辑,这块“狗头金”恐怕非国有莫属。但网民们大多希望“狗头金”归拾得者。
其实,“狗头金”的归属取决两个因素:法律是主要的决定性因素;公众意愿是次要的参考性因素。法律规定天然矿产属国有,但矿产可做广义解,也可做狭义解。广义包含所有有价值的矿物,狭义则仅限于具有开采利用价值的矿藏矿产。从立法意图看,矿产归国有主要针对矿藏。具体到这块“狗头金”,如果从广义解,法院可判给当地政府,反之则可判给牧民。
舆论关注的焦点,实际上不在法律认定,而在当地政府是否在与民争利。在类似的争论中,之所以会有很多人支持发现者所有,就是因为大家反感与民争利。而在鉴定和裁判过程中,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往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者,这也让人诟病。“狗头金”是否属于“矿产”,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下结论,这方面,当地政府可谓稳操胜券。由于决定“狗头金”归属的游戏规则不是很公平,即便最后的结论“合乎规定”,实际上也很难服人。
所以,在法律难以裁定之时,当地政府最明智的做法,是顺应民意,拿出不与民争利的姿态来,平息争论,赢得民心。对它而言,赢得民心,比拥有一块“狗头金”的价值要高得多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