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9日以来,中央主流媒体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物保护重要论述精神进行了集中式的宣传报道,“将文化遗产保护提升为基本国策”成为新的最强音。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已有7项基本国策,如果历史文物保护能够作为基本国策保障实施,则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从世界范围来说,把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基本国策的国家,具有代表性的是意大利。到过意大利首都罗马的人都知道,罗马城是世界古城中保存最完好的古城之一。走遍意大利各地,保护最好的建筑也都是历史文化遗产。意大利在文化遗产保护上之所以能够走在世界各国前列,主要得益于如下几个方面:其一是意大利在文化遗产保护上具有悠久的优良传统。早在罗马帝国时期,皇帝利奥一世胡约里安就下过一道保护罗马城的命令:“任何人都不得毁损或者破坏任何建筑物——我们祖先所建造的神庙和纪念建筑物——这些建筑物是给公众使用或者是为了给公众娱乐才建造的。”文艺复兴时期,罗马教皇庇护二世于1462年下令:“任何人不能随便破坏古建筑遗址,否则将判处监禁或者不许入教。”其二是意大利自近代以来就将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写入了宪法,强调在意大利领土上的文化遗产体现了国家的根本利益,必须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管理权,不得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其三是根据宪法,意大利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上采取中央政府垂直管理制度:在中央政府一级设有文化遗产部,内设有10个司局;在中央政府以下,由文化遗产部代表中央政府向全国各地派驻文化遗产部的特命全权代表,由这些代表在各地履行中央政府法令,负责所在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地方政府也设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但职责只是负责本地文化遗产的宣传与推广。宪法赋予文化遗产部派驻全国各地的代表享有两个特权:一是其工资全部由中央政府统一核发;二是其拥有行政执法权,可以有权对地方政府及各类破坏文物的行为提起司法诉讼,结果由法庭最终判决。第四,意大利还成立有世界上唯一由国防部和文化遗产部共同管辖的文物宪兵部队,专门用来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由于采取了上述保障基本国策实施的过硬措施,意大利的文化遗产保护在世界各国中是最为出色的,近代以来世界性的文化遗产保护宪章等国际性文献多来源于以意大利为代表的欧洲国家。
相比较而言,我国无论在文化传统还是立法方面都是后起国家。从文化传统上来说,我国古代的文化遗产保护观念十分淡漠,这方面的文化资源非常之少。由于中国古代阶级矛盾突出,和平时期盗掘坟墓居多,战乱时期焚烧古建筑居多,加上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破坏,能够有幸保存下来的历史文化遗产已经非常稀少。从立法方面来说,我国近代最早的文物保护法规是清朝宣统元年颁行的《保护古迹推广章程》,到北洋政府时期出台了《保存古物暂行办法》,再到民国时期出台了《古物保存法》等。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文物工作法规依据是1961年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此后1982年出台第一部《文物保护法》,后来该法经过1991年、2002年、2007年3次修订,最近又要再次修订。但是尽管如此,历史文物保护执法效果还是不佳。新中国成立之前,由于战乱等原因,文物执法实际形同虚设。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在“文革”之前,文物保护执法也是刚性少软性多。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在上世纪90年代,在建设过程中历史文物又进入了一个疯狂期,大量历史文物被夷为平地,拔地而起的是清一色的高楼大厦,历史文脉被连根清除,找不到一点儿痕迹。在新一轮城镇化浪潮中,历史文物更面临新的灭顶之灾。从历史文物遭到大面积破坏的历史类型来看,从古代的“战乱型”破坏、“自然灾害型”破坏到现在的“建设型”破坏,将历史文物保护提升为基本国策已是刻不容缓。
从概念上来说,基本国策是由特定国情决定的一国在立国、治国当中所采取的最基本的政策。作为基本国策,通常需满足3个基本条件:第一,基本国策是基本国情决定的某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意义的问题的系统对策,具有高层次、长时效、广范围等特点。第二,基本国策是针对某类容易被忽视的基本国情,并和国家的基本发展理念与时俱进,能更全面地反映发展质量。第三,基本国策之间是平等关系,不再有包含关系或指导关系。
历史文物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根基。历史文物比耕地、比土壤更加脆弱,一旦损毁即不可复制,一旦丧失即不可拥有。经过多年的探索和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历史文物保护提升为基本国策的条件已经成熟,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通过人大、政协提案等方式,推动历史文物保护尽快提升为基本国策,由全国人大立法予以保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