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展出佛像疑为我国文物
专家建议尽快赴荷搜集证据还原被盗经过 追讨坐佛外交胜于诉讼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席、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谢国旺表示,福建“肉身坐佛”,无论按照中国法还是世界上其他绝大多数文明国家的法律,应属于国家级文物,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文化遗产。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坐佛原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因此,任何人非法取得,必须归还,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谢国旺说,不论是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还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宣布的宗旨,一个国家的国家级文物当然属于该国的财产,丢失文物的国家当然有权
追回。“只不过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不一致,甚至是冲突的。”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霍政欣教授表示,关于被盗文物应返还所有国的规定,主要存在于两个国际公约中。
一个是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还有一个是1995年由罗马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但上述国际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效,且只对公约制定生效以后的被盗文物有效。所以,还要看这两个公约到底适不适用于本案。
现状两大国际公约对荷兰约束有限
霍政欣说,中国作为文物流失大国,只要对我们追索文物有利的公约,中国都积极加入。而很多欧美主要的文物流入国,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没有加入有关的国际公约。
1970年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公约要适用本案比较困难。因为荷兰持有人购买坐佛的时间是在1996年,而荷兰加入国际公约成为缔约国是在2009年。
公约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是无溯及力,所以1970年的公约适用本案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霍政欣说,但这并不妨碍中国政府依该公约启动文物追索的程序,因为毕竟中国与荷兰目前均为该公约成员国,公约是否适用本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国政府合作调查后获得的证据。
而《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的适用范围比较广,不光是博物馆,只要是被盗的文物都应返还。中国已加入该公约,但荷兰政府在1996年6月28日决定签署该公约,但直到目前荷兰议会也未批准。所以,1995年的公约对荷兰没有约束力。
专家建议尽快赴荷搜集相关证据
中国如果要追回这尊佛像,第一步就是要调查取证,把国内相关文物被盗的情况尽可能还原出来,包括要能证明现在在欧洲展出的文物就是中国的被盗文物。
霍政欣说,现在福建省文物局一直表示该文物是中国的被盗文物,但还没有近距离地经过文物专家对这座佛像去科学地鉴定。
所以,需要到荷兰国内进行调查取证,了解文物的近况,购买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如何怎么购买这个文物的。
谢国旺说,海外流失的文物,由于年代久远,很多人证、物证都已消失,搜集证据相当困难。但是也并非完全不可能,从一些历史资料文档、战利品目录、士兵的日记、政府档案等文字资料中寻找对我们有利的证据。
就“福建坐佛”而言,村民的报警记录、普照堂“显化六全章公祖师”横条、幔布、佛教文献记载等都可成为海外追回的关键因素。
对于目前媒体公布的信息来看,“福建坐佛”是通过若干次非法偷盗、走私才流至海外,遗失数十年之久,刑事犯罪的追责难度很大。
谢国旺指出,必须认识到一个风险,将来可能适用荷兰国家法律,而荷兰《民法典》中有“占有实效”的规定,持续、公开、非暴力、未被争议的占有他人财物,期满20年,可取得所有权。
若我国未在20年内提出返还请求,持有人即便是恶意占有,也可获得佛像所有权。因此,中方应在2015年至2016年即佛像发现被盗并被荷兰所有者占有20年前,向荷兰主张所有权争议。
霍政欣教授表示,文物追索毕竟是事后补救。
相比之下,更容易做到的是在国内更加注重对文物的保护,包括控制被盗文物出境。
如何追讨
手段1:通过国际公约
谢国旺介绍,目前追索流失文物的途径主要包括:法律途径追索、商业回购、外交谈判和捐赠。
我国目前追讨海外流失文物存在困难,除去捐赠,中国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文物收效甚微,主要因为相关国际公约约束力弱,且没有溯及力,无法适用于公约生效前流失的文物。谢国旺说,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应当由中国政府或者指的部门,如国家文物管理部门,向荷兰坐佛“持有者”启动追讨程序。
但是,福建坐佛属于荷兰私人收藏,荷兰政府无权干涉私人财产。他介绍,荷兰政府曾在2005年及2009年分别向新西兰和加纳归还过两具人头骨,但是这两具人头骨都不是荷兰公民私人收藏,而属于政府收藏。从法律角度来说,“福建坐佛”和埃及“木乃伊”一样属于人类遗骸遗骨,具有特殊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人类遗骸遗骨应该归还”伦理守则应当被全世界所普遍接受。
手段2:选择诉讼之路
霍政欣教授说,追讨文物还可以走诉讼之路,诉讼有两个途径,一条是刑事诉讼,我国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文物追索,如果荷兰调查发现这个文物在荷兰的购买和相关情况构成了刑事犯罪,比如是被盗或者走私的文物,荷兰当地检察机关就会提起刑事诉讼。
这时中国政府可以作为文物的所有人参与诉讼,在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后要求把文物返还中国。此前我们有从丹麦和英国成功索回被盗文物的先例。
如果荷兰调查当局经过调查后认为基本上不存在刑事犯罪,因为有可能是通过文物市场多次流转到荷兰境内的,这时就可能要提起民事诉讼了。但民事诉讼牵扯到的法律障碍会较多,包括善意取得、取得时效等,而且根据荷兰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审判要经过一审、再审和终审,可能耗时较长。
同时,中国本土的调查力度还需加强,比如我们现在知道文物是在1995年时被盗的,最好是能够知道在什么环境下、通过什么渠道非法流出国境的。中国警方要联手荷兰警方,将这个文
物如何到持有人手里的证据尽可能完整地搜集起来,这是下一步法律文物追索的基础性工作。
手段3:外交渠道速度较快
霍政欣认为,比较好的渠道就是两国通过外交渠道解决,这样会比较快。
我国应充分利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助调节、谈判、仲裁的会议机制,尽快建立完善的文物档案机制,以利于必要时提供明确证明。
流失文物的追回不论是民间对民间、民间对机构、民间对政府,还是政府对政府,都有法律依据可循。谢国旺认为,其中以国际公约为依据,发起外交领域、法律领域和文物领域的联合行动,这样操作会更为专业,也更容易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