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还先例
荷兰政府两次归还遗骨文物
荷兰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主席、荷兰二战劫掠艺术品归还委员会副主席范德弗利23日告诉记者,荷兰政府曾两次将人类遗骨归还给原有国。
范德弗利说,这两次归还一次是2005年向新西兰归还了一具毛利人的头骨;另一次是2009年向加纳归还了阿汉塔部族国王的头骨。但这两具头骨都不是私人收藏者的财产,而是荷兰公共机构所有。
据范德弗利介绍,2002年夏天,新西兰国立博物馆馆长向荷兰人种学国家博物馆馆长私下提出,后者可否将其收藏并展出的一具毛利人文身头骨归还给新西兰。根据博物馆的史料记载,这具头骨是荷兰殖民者于19世纪从新西兰毛利人手中购得的。荷兰文化部于2005年11月9日向其正式移交了这具毛利人头骨。
2002年,曾创作过加纳部族小说的荷兰作家阿图尔·亚平发现,在荷兰莱顿大学医学中心有一个福尔马林罐,里面泡着的头颅经查证就是加纳阿汉塔部族国王巴杜·邦苏II的头颅。阿汉塔部族得知消息后,立即要求荷兰归还祖先遗骨。依据该部族的信仰,先人身首异处且头颅不能下葬是对逝者的极大不敬,会让先人和后人永无安宁。2009年3月,荷兰政府决定,巴杜·邦苏II的头颅应归还故国。当年7月23日,荷兰外交部举行隆重仪式恭送国王头颅回家。
藏家声明 称佛像交易时间在失窃前
根据博物馆理事会规定,有争议的文物不能展出。23日,坐佛荷兰持有者的发言人向新华社海牙分社发来声明称,鉴于当前媒体报道看似转向消极,收藏者决定收回出借的佛像,不再将其用于博物馆巡展。但声明没有提及佛像所有权争议,只是称有关佛像的科学研究还在继续。
声明未提及收藏者的国籍与姓名,仅称之为肉身坐佛的“所有者”,是一名中国早期艺术品的狂热收藏者,从事中国艺术品收藏近30年。
声明说,佛像“所有者”于1996年年中获得这尊佛像;佛像上一个“所有者”于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在香港从“一名真诚的中国艺术朋友”手上获得这尊佛像,并于1995年年中将这尊佛像从他在香港的工作室运到阿姆斯特丹的住所。
值得指出的是,声明所言佛像出现在香港的时间(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和佛像抵达荷兰的时间(1995年年中)都早于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村民发现佛像被盗的时间(1995年农历十月廿四日)。然而,这份声明并未提及上述交易的具体月份和日期,也未附加任何相关证明文件。声明的发送者名为埃里克·布鲁因。荷兰德伦特博物馆策展人范菲尔斯特伦确认,此人一直是这尊佛像研究项目的负责人,也是佛像“所有者”的发言人。
专家释法 藏家应提供证据澄清事实
正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研读文化遗产法的中国博士研究生刘作珍说,从藏家方面的声明中首先可以看出,佛像持有人是一名职业收藏家。职业收藏家理应对文物性质和文物买卖有较高的认识水平。当所持文物面临所有权争议时,职业收藏家应用尽职调查的证据澄清事实,但这份声明没有提供尽职调查的证据。
中国和荷兰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签约国,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荷兰议会还没有批准。
刘作珍解释说,虽然两个重要国际公约在荷兰不适用于这一案例,但荷兰持有者获得这尊佛像的行为应受荷兰《民法典》约束。荷兰《民法典》规定,文物获取者必须对其获取文物的行为做尽职调查,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排除文物是被盗文物的可能性,否则其获取行为就可以不被视为善意获取。排除被盗文物方法可以通过查询被盗文物登记系统,也可以咨询有关机构。刘作珍解释说:“如果他查了,而这尊佛像没有在查询系统内,则对我方不利;如果这件文物已经在公安局备案,而他没有查,那就对他很不利。”
须今年内明确所有权争议
福建村民于1995年农历十月廿四日发现佛像被盗,但被盗具体日期不得而知。而荷兰收藏者的声明特别指出,所持佛像在1994年年末就出现在香港。这就产生了到底是不是同一尊佛像的问题。
据了解,荷兰文化部下属文化遗产督察局负责协调文物所有权争议,如果中国政府或福建村民团体向督察局正式提出佛像所有权争议,督察局就可能要求佛像持有者举证。此外,如果中方手上有无疑证据证明,这尊佛像就是被盗佛像,那么,持有者声明中有关佛像什么时间出现在哪里等言论也就不再重要了。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荷兰《民法典》中的“占有时效”条款,持续、公开、非暴力、未被争议地占有他人财物满20年,可取得该物所有权。也就是说,原有者如在物品被盗之日起20年内未提出归还要求,则新持有者即便当年是恶意占有,也可获得该物所有权。因此,中方应在2015年至2016年即佛像发现被盗并被他人占有满20年之前,尽快向荷方明确所有权争议的存在,从而阻止佛像持有者利用“占有时效”条款。 据新华社 京华时报记者 张然 《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