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军
又是一次50万元罚款!3月18日,南京市有关部门对破坏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颜料坊49号的建设单位开出了50万元的罚单,让人联想起2011年北京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被开发商“维修性拆除”之后,北京市有关部门开出的同样是50万元的罚单,当时即有北京市政协委员质疑:“绳之以法,绳子这么细行吗?对开发商来说,50万元,也就是卖一间房的价钱,这样的处罚,能让他畏惧吗?”
对这两起案件,两地罚单开具者的解释完全一致:这是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罚款额度的上限。可细查文物保护法此条规定,其针对的仅是“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文物保护法对构成犯罪、须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其中就包括“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行为,以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的行为。
刑法设立了“妨害文物管理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亦对“故意损毁文物案”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作出了规定,公安机关有充分理由立案追诉这类涉嫌犯罪的行为。本文
由颜料坊49号被破坏事件引发的,已不是一个单纯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它牵扯更为深层的方面—如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如何捍卫政府决策的公信力与执行力?如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必须全面执行法律。对于破坏文物的开发商来说,50万元如同九牛一毛,如果付出“一毛”之罚就能获得“九牛”之利,它必然铤而走险。仅以“一毛”相罚,这是惩治还是鼓励?依法保护文物,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让故意破坏文物的违法分子付出其难以承受的代价,否则文物保护就会成为空谈。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两起破坏文物的恶性案件中,被处罚的皆是法人,这意味着那“一毛”还得由单位来交。2014年上半年,国家文物局即接报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违法建设等案件81起、破坏文物本体案件3起,其中绝大多数为“法人违法”。此类案件之所以高发,就是因为单位可以为直接责任人背黑锅。若任此类情况蔓延,我中华文物危矣! 在中央一再强调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今天,我们必须采取硬性措施,坚决扭转文物保护的被动局面,决不能让故意破坏文物的违法分子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