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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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活动中有三大基本规则,它们分别是价高者得规则、保留价规则和瑕疵请求权规则。我在以前的一篇文章中已经分析了瑕疵请求权规则了,今天与大家谈谈价高者得规则。
价高者得规则是最最古老的拍卖法则。拍卖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竞价,二是价高者得。没有价高者得规则,就没有拍卖。该规则是在世界范围内最具统一性的拍卖规则,也是拍卖区别于其他交易形式的典型特征。我国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拍卖法中的价高者得规则。
一、价高者得规则与保留价
价高者得规则并不意味着出价高的人一定能够"得",因为价高者得规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价高者得规则往往受保留价规则的制约。保留价就是我们常说的"底价",指拍卖标的最低成交的价格界限。根据拍卖标的有无保留价,可以将拍卖分为有保留价拍卖和无保留价拍卖。无保留价拍卖中,谁出价高就成交给谁。但是在有保留价拍卖中,最高应价只有达到和超过保留价才有效,如果没有达到保留价,则拍卖师不得宣布成交,而应当停止该标的的拍卖,这就是我们说的"流拍"。因此,保留价是价高者得规则发挥作用的"阀门"。
二、价高者得规则与拍卖师
有时候,竞买人出价是全场最高价,而且也达到或超过保留价了,但是也不得不到他想要卖的东西。这可能主要与两种情况有关:一是因为拍卖师;二是因为优先购买权。
我们先说说拍卖师的主持权。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主持拍卖会的拍卖师的角色有点像足球比赛场上的裁判,在不违背法律和行业惯例的情况下,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拍卖场上的最高应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时(这种情况在拍卖会上是常见的),拍卖师就会行使其自由裁量权,认可其中一个出价最高者的应价有效,未被认可出价的其他竞买人如果不愿意出更高的价格,就无权得到想要的拍品了,尽管成交价与他们的应价是一样的高。
三、价高者得规则与优先购买权
出价最高却不能"得"的另外一种情况是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参加拍卖。拍卖中的优先购买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国家的优先购买权,另一个是一般民事主体的优先购买权。国家的优先购买权主要存在于文物拍卖活动中,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这里不展开介绍了。拍卖会上常见的是一般民事主体的优先购买权。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主要有出租房地产拍卖中的租户、公司股权拍卖中的股东、共有财产拍卖中的共有权人等。如果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拍卖会,优先购买权人一般不与其他竞买人进行竞价,而是当其他竞买人有出价最高者时,拍卖师询问优先购买权人是否愿意接受这个价格或由优先购买权人主动表示愿意接受这个价格,如果优先购买权人不接受这个价格,则拍卖师宣布成交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如果优先购买权人表示愿意接受,在其他竞买人不再加价的情况下,拍卖师宣布成交给优先购买权人,这种情况下,出价最高的那个竞买人就得不到了。
四、价高者得规则与荷兰式拍卖
我们在拍卖会上常见的竞价模式是沿着阶梯上行的竞价模式,报价由低到高,像上台阶一样。这种模式叫英格兰式拍卖。其实,除了英格兰式拍卖外,实践中常见的拍卖模式还有荷兰式拍卖、第一密封价格拍卖和第二密封价格拍卖。在不同的拍卖模式中,价高者得规则的运用是不同的。
与英格兰式拍卖正好相反,荷兰式拍卖不是由低到高竞价的,而是由高到低报价的。先由拍卖师报出一个高价,如果没有人接受,则沿着一定的阶梯逐步报出价格,直到有竞买人愿意接受拍卖师报出到的价格,拍卖就成交了。在这种模式中,因为采取自高向低报价,因此,给人的感觉好像不是价高者得,而是价低者得。其实,任何一种竞价模式都遵守的是价高者得规则,荷兰式拍卖也是将东西成交给了出价最高的人。
五、价高者得规则与维克里拍卖
上文还提到一种竞价模式叫第二价格密封拍卖,这种竞价也称为维克里拍卖,因为这种竞价模式的理论是由经济学家威廉 维克里(WilliamVickrey)论证完成的,并因此获得了1996年度经济学诺贝尔奖。维克里根据交易规则把国际上通行的拍卖方式分为四个类型:英格兰式拍卖、荷兰式拍卖、第一密封价格拍卖和第二密封价格拍卖,他重点研究了第二密封价格拍卖。密封报价不像英格兰式或荷兰式那样现场公开报价,而有点像投标。每个竞买人将自己要报的价格写下装在信封中密封好后递交给拍卖师,由拍卖师"开标"后比看谁出价最高。这种竞价模式仍然遵循价高者得规则,即谁出价最高谁就获得拍品,但是他并不需要支付他填报的最高应价,只需支付比他低的第二价格。维克里认为,第二密封价格拍卖会诱使每个竞买人吐露出他愿意支付的真实价格。这种拍卖最显著的特征是每个竞买人的占优战略都是按其真实支付意愿"说真话"。
六、价高者得规则的约束力
价高者得规则对所有拍卖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对竞买人具有最直接的约束力。竞买人只有通过竞价,在自己的应价是最高时,才能成为实际买受人。拍卖公司也必须接受价高者得规则的约束,拍卖公司在选择成交对象时不能随心所欲,也不能考虑竞买人的身份、地位、需求等与成交无关的因素,只能按价高者得规则行事。价高者得规则对拍卖委托人的约束较为间接,委托人一旦选择了拍卖方式,实际上就默认了价高者得规则对自己的约束,只要拍卖公司按该规则与最高应价者成交,委托人无权提出任何异议。作为拍卖活动"裁判"的拍卖师也同样得遵守价高的规则,只能将拍品成交给出价最高的人,否则就可能被认为"吹黑哨"。
刘双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硕士生导师、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出版的拍卖著作有:《拍卖法案例分析教程》、《拍卖经济学教程》、《拍卖基础教程》、《中国拍卖制度研究》、《拍卖法原理》、《企业经营法规解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