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时,王连民家中的两件祖传古董被镇文化站(时称人民公社文化站)借走,当时约定如果文物被国家保存,会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国家不要,会原物退还给他。可是这一借就借了30年,两件传家宝却再无消息。多次催问之后,王连民被告知两件文物找不到了。对此,河南安阳滑县上官镇镇长王灵芝电话回复记者,表示会与文化局协商,尽快给王连民作出经济补偿(4月7日《大河报》)。
借款、借物应该如约归还,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政府相关部门向公民借款、借物等,同样也不能例外。况且,30年前政府借走文物时,还是打了借条的,白纸黑字写得很明白。因此,尽快给王连民作出经济补偿,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更是政府履行法律义务、承担诚信责任的需要。
相比于尽快落实经济补偿,更需要追问与追查的,是被借走文物的下落。按照当初约定,被借的两件文物下落有两种情形,一是被国家收藏,二是退还。但如今却出现了第三种情形——下落不明。那么文物到底去向何处?当初经手文物的都是哪些人?对文物是如何处置的?为什么会导致文物下落不明?
政府借走文物不还,或者不给予补偿,这是对公民的失信。但政府借走的文物下落不明,其中就可能隐含失职、渎职甚至贪污腐败等问题。政府对失信行为要进行补救和挽回,要对被借文物的群众进行补偿,对下落不明文物进行追缴;但对可能存在的政府工作人员失职、腐败等行为,更需要一查到底,并严厉问责。
新疆 刘鹏/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