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绾心
在文物保护领域,强拆文物建筑的事件屡屡发生。江苏南京市级文保单位颜料坊49号两进房屋被毁没几天,又传来天津市不可移动文物盛锡福大楼被开发商拆得只剩下楼面框架的消息。与以往的事件相比,此次拆毁过程中,建设方没有表现出类似文物执法队到现场了施工还依然继续的强硬气势,而是“曲线拆楼”:决定保留修缮我同意,需要提交修缮方案我找设计部门编制,文物部门说方案需要修改,我也修改再报批一次。然而,在保护文物的虚假面孔下,掩藏的仍然是一以贯之的拆毁文物的心——在文物要完整保留的决定下达3年多之后,盛锡福大楼还是消失在“魔爪”下。
而接下来对于此事的处罚更让人揪心——仅仅是责令整改!也就是说,在文物已经被拆毁的现状下,编制整改方案,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即可。这不禁让人慨叹:在中国的文保法律体系中,违法成本果真可以如此低廉?而靠区区编制个整改方案,能否震慑一再发生的对文物的野蛮拆除?
“责令整改”的处罚决定,依据的是《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即“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此次事件中,尽管文物部门一再强调,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只能让其整改,那么,明知是文物还将其拆毁,处罚果真只能是整改或者罚款吗?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故意损毁文物古迹构成犯罪的,就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然而,擅自损坏文物的事件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发生,司法机关介入却鲜有耳闻,究其原因,除了各部门互相推诿,相关法律不能充分对接也是其部分原因。因此,建议修订中的《文物保护法》与《刑法》中的“故意损毁文物罪”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充分对接,将破坏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街区村镇的行为纳入刑事立案范围,以避免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对文物犯罪案件立案不送、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的现象。
在目前城镇化进程持续加快的背景下,不可避免会有破坏文物的行为发生,而司法部门的介入,可以遏制开发商“以一毛换九牛”的心态,减少文物破坏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