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扬
无论是人还是物,当成为被保护对象,多少有点令人感慨,甚至感伤。
其实,被保护对象首先应该是用来爱的。先说人,粗略地说,需要保护的,是老人、女人和孩子,于是,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再说物,已经被国家或地方立法保护的,也不少,比如耕地、湿地、森林、文物、古建筑,等等。仔细一想,这些被立法保护的人或物,不都是需要我们去爱的吗?那么为什么还要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呢?首先,是我们对他们不够爱;其次,是他们实在太脆弱。因此,说起来,往往是“满纸保护言,一把辛酸泪”。
言归正传——话说有网友在广东路外滩看到,一栋保护建筑原有的米黄色花岗岩墙面正被“吞噬”,大部分已被涂上“灰色外衣”。媒体报道后,引起轰动。
经专家鉴定,涂在外墙上的涂料称为真石漆,又称液态石,主要采用石粉配制,应用于建筑外墙的仿石材效果。对于历史保护建筑来说,涂上这层“新外衣”真是贻害无穷,首先,破坏了历史建筑原貌,更重要的,还会令原有墙体加速风化,外墙里面的一些构建也会加速腐朽,久而久之开裂脱落。
经专家一解释,即使外行如我,也知道,这种做法实在太蠢。遗憾的是,据记者披露,仅仅在外滩,这种蠢事也不是第一次干,只不过,是第一次被曝光罢了。我们上海人,一向有做事规范、专业、细致的美名,这回在外滩竟然做得如此外行,真令上海人蒙羞。
事情发生在外滩,确实令人意外。一则,我们已经过了大拆大建的时代,即使是30年前当作旧区改造对象的石库门弄堂,也被越来越多的人当成宝贝;二则,相对于在山区、乡间风雨飘摇中的明清古村落、古建筑,我们上海的外滩古建筑群显得无比安全,好像从来没有人担心他们会被拆掉或是被破坏。于是,我愿意把给外滩保护建筑穿“新衣”定性为“好心办坏事”——想让古建筑“焕然一新”,结果却破坏了古建筑。
如何保护古建筑,当然有很强的专业性,但即使外行如我,也知道“修旧如旧”的道理。早在1961年,国务院公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就明确规定,在古建筑进行修缮、保养的时候,“必须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这一原则,几十年来在各项相关法律法规中,一再被重申。《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就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这些道理、这些法规,身负古建筑保护之责、手握古建筑维修大权的人,不应该不知道吧?
回到事件本身,记者调查发现,施工单位在改建之前曾提交计划,但未能通过审核。但施工方竟然仍然按原计划施工。事件被曝光后,黄浦区房管局已对施工单位开出了停工通知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可是,破坏容易恢复难。被强行喷上的这层“外衣”,还真是很难脱下来。
如前所述,施工单位的初衷或许是好的,他们觉得老房子外立面显得有些破旧、难看,想通过这种简单粗暴的办法,给老房子穿上“保护衣”,不仅立刻“美观”,而且能长保“整洁”。可以嘲笑他们外行、审美观低下,斥责违规操作。但更重要的问题恐怕是,他们为什么敢这么干?我们可以说他们是无知者无畏,更大的可能是,他们并不是第一次这么干,无非这次遇到了麻烦。
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建筑还真的需要一件法律“保护衣”。现行法律条文,规定太粗了,有关部门应该制定更细的细则,比如,维修保护建筑需要走怎样的流程,施工方案是否需要由专家审定,施工单位需要什么样的资质,违规操作如何处罚,等等。仅以最后一点而论,《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说:“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不符合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3%以上30%以下的罚款。”这个“重置价”,应该是多少,该由谁来定,恐怕也要有明确规定吧?
此外,就像人需要体检,对于保护建筑的现状,管理部门也应该定期检查、及时纠偏,总不能老是靠网友发帖才发现问题吧?
就像对待老人、女人和孩子,对于历史保护建筑,最需要的,是爱。如果有了爱,自会真心相待。但是,正因为不可能人人心中都有爱,所以我们希望真正能保护他们的法律,定得越细越好。■
(作者系报社高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