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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流失文物任重道远

作者:佚名      宝物评论编辑:admin     

  

  前不久,匈牙利展出的一尊千年肉身佛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先是有人认为该佛像是福建省1995年被盗的章公祖师像,随后该猜测得到福建省文物局证实。近日,文物现在的收藏者在社交媒体上表示,“章公祖师”应回归故乡。针对如何将该被盗的章公祖师像讨回,引发了对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探讨:目前我国有多少珍贵文物流失海外?追讨流失文物的途径有哪些?国际法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哪些具体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存在哪些缺陷?我们又该如何完善,等等?

  主持 江晓清

  法律支持 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

  我国文物流失现状

  记者:从圆明园兽首事件到福建章公祖师肉身佛像,我国流失文物的回归一次次引发全民热议,那么我国文物流失海外的现状如何?讨回流失文物又有哪些方法呢?

  王政佼律师: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文物非法走私,中国是文物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不完全统计,在全世界47个国家200多家博物馆的藏品中,中国文物有164万余件。而民间收藏的中国文物大约是馆藏数量的10倍以上。换句话说,按照最保守的统计,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至少在1700万件以上,这些流失的文物几乎涵盖所有的文物种类,包括书法、绘画、陶瓷、青铜器、甲骨、雕塑、典籍等各类珍品,主要分布于欧美和日本。

  目前国内收藏的文物仅为流失文物数量的十分之一,并且流失的文物大多是上乘之作,属于国家一、二级文物,是文物中的精品,具有较高的历史、科研价值。尽管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开始陆续收回一些非法走私出境的文物,但相对于流失总数来看,还是九牛一毛,追索海外流失文物任重而道远。

  中国文物的大量流失是国人心中永远挥之不去的痛,目前通用的文物回归渠道主要有回购、回赠和追索三种,具体而言:

  一是政府或个人回购文物。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就出资回购了一批文物,后来也有企业、民间人士从国外购回一定数量的文物。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政府更加重视流失文物的回归问题,国家文物局为此专设了文物鉴定研究室,负责文物征集和回流工作。从2002年起,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启动了“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资金”,每年拨付5000万元用于征集流失海外和民间的珍品文物。然而,随着文物价格的一路上涨,国家必须花巨资买回本属于自己的东西,而且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我国的二次掠夺。

  二是回赠。回赠属于公益性质的行为,以两国之间的友好往来为前提和基础,两国之间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磋商和协商,最终促成持有人无偿捐赠。近年来,我国通过各界人士的回赠,取回了一定量的文物,但是这种取回方式仍取决于文物持有者的道德水平,虽然国家制定了不少政策法规予以鼓励,如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但回赠毕竟需要多方的沟通合作,而且往往牵涉巨大财产,实施起来比较困难。

  三是通过法律手段追索。近些年,前两种方法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对于数量如此之多的流失文物而言显得微乎其微,并且通过拍卖回购、私人回赠的文物大多是国外私人收藏的,而流失的文物有大多数是被外国博物馆收藏,无法通过商业途径回到国内。由于这些文物大多数是通过非法途径流失于海外的,通过法律手段追索才是首要的解决途径。

  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现行规定

  记者:既然通过法律手段追索是追回流失文物的首要途径,那么国际法和我国法律对此有哪些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否存在不足之处呢?

  张克律师:二战后,为了防止和解决文物流失的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流失文物追索最重要的三个公约,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简称《1954年公约》)、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简称《1970年公约》)、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简称《1995年公约》)。

  《1954年公约》强调各缔约国不仅在平时要保护文化财产,更禁止在武装冲突时对文化财产进行侵占、掠夺、破坏。该公约规定:“在武装冲突下为保存位于被占领区内的文物,可以由占领国或者第三国对被占领国的文物进行暂时保管,保管国应在冲突结束时返还该财产,返还应于请求返还之日起六个月内实现。”

  然而,由于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大多为文物的流失国,对其他国家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对生效前流失的文物亦没有溯及力,因此对于追索众多流失的文物而言收效甚微。

  《1970年公约》再次明确“非法进出口文物应当归还”的原则,并通过在缔约国之间建立一种国际合作体制和文化遗产流动中的道德标准,进而加强国际合作。如公约第11条规定:一个国家直接或间接地由于被他国占领而被迫出口文化财产或转让其所有权应被视为非法。第13条规定:通过一切适当手段防止可能引起文化财产的非法进出口的这一类财产的所有权转让;保证本国的主管机关进行合作,使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尽早归还其合法所有者。

  然而,该公约又有明显的不足之处,如规定:“如果缔约国请求返还文物,则需要向不知情的买方和文物的合法拥有者支付合理的赔偿价款。”此外,该公约颁布的时间为1970年,对颁布之前的流失文物是否具有溯及力其本身又没有规定。

  《1995年公约》明确“被盗文物务必归还”原则,即:将一切违法发掘的或者虽然挖掘行为合法但其持有状态是非法的文物都定性为被盗文化财产。缔约国购买人在取得他国文物时必须承担审慎义务,以确保所取得的文物来源合法;只要某一文物的转移严重损害了请求国特殊利益或者被移转文物对请求国具有特殊意义的,缔约国即负有返还请求国该文物的义务。

  然而,尽管该公约有着明显的进步与改善,但是其致命的缺陷在于“允许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作出一项有关请求应受75年的时效限制或者受该国法律所规定的更长时效的限制”。众所周知,从鸦片战争开始到现在已经有175年的历史,就算从1995年该公约颁布时计算,也有150多年之久,因此,该公约对追索我国自鸦片战争时起流失的文物有些力所不及。

  我国从新中国成立开始就一直注重对文物的保护。建国初期就颁布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等,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出台,并多次进行修订。此外,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藏品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走私文物罪”等涉及文物犯罪的多个罪名。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为我国文物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专门关于追索文物的主体、范围、程序等的规定,在国际公约仍存缺陷的今天,作为文物流失大国仅仅依靠道德来约束其他国家,其成效微乎其微。

  如何完善追索之策

  记者:其他国家在追索流失文物时采取哪些方法?于我国而言有何借鉴?我们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更好地追索海外流失的文物呢?

  李宁律师:世界上进行海外遗失文物追索的国家,首先应该提到埃及,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经历殖民掠夺、战乱、走私,其国内大量文物流失海外。而为了追索流失的文物,埃及最高财产文化委员会专门成立了文化财产归还管理局,该局对全世界约40家经营文化财产的网站进行严密追踪,同时埃及分布在世界各国的使馆也成为相应的前哨站,密切关注所在国涉及埃及文化财产的拍卖和转让活动,一旦发现有埃及文物参与拍卖、展览等,该局就会要求其出示拥有该文物的合法文件,一旦确定为非法拥有埃及文物,埃及就会通过外交途径要求归还文物。

  而在南美洲的文明古国秘鲁,近年来主要是通过外交渠道,与相关国家的政府直接谈判、沟通,达成归还协议,从而成功追索回了一批珍贵文物。如2008年西班牙国王胡安·卡洛斯和王后索菲娅访问秘鲁,秘鲁政府借此机会向西班牙讨回了45件可追溯到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以前的珍贵文物。

  然而,尽管近些年来我国、埃及、希腊、秘鲁等古文明国家通过各种途径成功追回了不少遗失文物,但是由于文物追索涉及法律、经济、文化、外交等诸多复杂因素,现行的国际公约又大多在西方国家的主导之下,导致我国追索海外遗失文物之路遭遇许多坎坷,为更有效地追索遗失文物,我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完善国内立法是追索文物的前提。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一方面在物权法中明确我国对流失文物的所有权,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另一方面在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特别法中应确定追索遗失文物的主体、程序、证据保存方式等,同时还应明确禁止出口的文物范围及违法出口珍贵文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各地文物保护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对非法盗卖、出口文物等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及处罚力度,在给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处以较大数额的经济处罚,从而切断不法行为人通过盗卖文物非法获取利益的后路。

  第三,建议借鉴埃及、秘鲁等国家追索文物的经验,设立国家级文物追索专门机构,密切关注海外涉及我国文化财产的拍卖和转让活动,一旦发现我国的遗失文物,立即启动追索程序,通过外交途径追回遗失文物。

  第四,我国在追索文物过程中应摒弃参与者身份,以主导者的态度适用国际公约,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国际公约,对有利部分予以支持,对不利部分条款进行保留。同时,积极引导公约向有利于我国追索海外遗失文物的方向发展。当然,我国还可以联合世界上饱受列强侵略的国家来制定更加文明有效的国际公约,为追索遗失海外的文物创造更有利的国际环境。

  文物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的忠实记录者和传播者,它记载着历史的兴衰,刻录着民族发展的轨迹,也承载着一个民族的荣耀与尊严。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创造了无数艺术奇迹,留下了千万件文献典籍。我们为拥有众多文物而自豪的同时,也时时痛心于近代以来我国文物的大量流失。然而,流失文物的回归需要的不仅仅是强烈的民族使命感和民族凝聚力,更需要强大的综合国力做支撑,相信通过大力开展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我国必将在海外文物追索领域拥有更多的话语权,中华民族必将以正直、勇敢、不屈不挠的形象深得世界人民之心,代表中华文明的遗失文物终将回归祖国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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