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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乌木归属当诉至法院以裁量为准

作者:佚名      宝物评论编辑:admin     

  □ 马涤明(内蒙古 职员)

  惠东人林育东的木头“生意”黄了。6月28日,正与买家谈判的他被村民举报盗窃国家财产,此后阴沉木被警方暂扣。经初步鉴定,这批阴沉木属乌木。警方介绍,依据民法通则,江底乌木属无主埋藏物,应属国家所有,但打捞者行为不属违法犯罪,因此不予立案处理。惠城区文广新局有关人士表示,将对打捞者的打捞成本予以补偿,且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7月2日《南方都市报》)

  乌木之争,近年来渐多。一是发现、挖拾者与政府部门之争,一是观点上的争论。广东惠州这起乌木事件,是否归属国家,国家该以怎样手段取得,警方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扣留乌木是否合适,笔者认为都值得讨论和商榷。

  无主埋藏物归属国家,民法通则确有规定。但民法面前,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都是平等的,民法范畴的问题与纠纷,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法院民事裁定解决;民事法律问题上也不存在“行政执法权”概念。警方将“民法”作为行政执法依据,适用法律与主体资格上都存在明显的错误。

  民法面前的权利平等,也包括了政府与公民。乌木归属权的问题上,政府是一方,采挖或捡拾者的公民是一方,双方的民事法律权利和义务既然平等,不存在“权力”的概念,有问题就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也不能以《物权法》条款为执法依据,因为这种属于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范畴的法律,没有也不可能对行政执法进行授权。

  政府部门先入为主,将乌木扣留,然后说乌木归自己,实际上是自我授权,既当原告,又当法官,“裁决”自己胜诉。这里的裁决权力也好,执行权力也罢,奉行的原则都是强权法则。政府的错觉,或源自于那种惯性思维:政府是社会的天然主宰者。然而法治社会中,公权力的行事原则是依法,即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

  笔者认为,乌木的归属,应由法院裁决。老百姓打捞采挖或捡拾到乌木若不情愿交给政府,政府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纠纷范畴的问题,政府通过“官告民”来解决,才是法治政府的表现。依法治国背景下,“官告民”更应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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