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12月13日电 (记者 陈静)今日,上海长宁法院继续开庭审理原告刘光嘉、朱荣周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附带行政赔偿一案。此案原本计划开庭审理2日。
庭审中,合议庭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中奇石类赔偿的种类、数量、价值等进行审查。法庭对双方举证质证意见作如下归纳:原告就其主张赔偿的225块奇石提供公证视频及照片用以证明28块白灵壁灭失。原告表示,上述灭失物品无法估价,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对于其余部分石头举证不能,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认为原告举证的28块石头中只有2块是存在的,其中1块经原告确认过;有1块石头重复计算为2块。同时,被告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原告表示是参照拍卖行发布在网上的拍卖金额确定的,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观点,认为原告无法证明其主张的石头如网上公布的石头名贵。对法庭归纳的上述举证质证意见,原、被告双方表示没有异议。法庭接下来审查了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中主张的玉石、玉器、印章类,以及第八项至第十三项要求返还物品的主张。
记者采访了被告闵行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张鹏峰。他说,关于原告提出“公证视频内容显示有洗劫、分赃”、“公证视频被篡改”等,这是将被告组织实施强制搬迁过程中,由闵行区公证处对被强制搬迁物品的公证证据保全视频、照片进行片段化截取和歪曲。被告方称,依照正常人的常识即可判断,若要洗劫、分赃,何必要特意在公证摄像机前将分赃谈话录制下来公之于众。
张鹏峰说,法庭已当庭播放了公证视频谈话,里面有工作人员提到:“不要把我拍进去”,原告称这是在“洗劫、分赃”,这实际上就是提醒公证摄像人员,因为本次证据保全的对象是被强制搬迁物品,而不是对人的保全。又如,工作人员提到:“你让镇里的人好好打包”,原告称这又是在分赃,但这段视频其实正在拍摄酒柜,对其证据保全,工作人员提醒对于酒类物品要好好打包,以免毁损,这也恰恰是执法适当性的体现。
再如,原告提出公证视频中有工作人员提到:“钞票拿走的时候他没说什么吧”、“反正我们只是经手的,都给派出所了。”原告称被告洗劫了原告物品,实际上公证处所载的《包内清单》中记录很明确:包内有现钞,包内物品已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交给了派出所,而且在9月2日和3日的二次公证中,原告也已领取了包括现钞在内的包内物品。
据张鹏峰表示,强制搬迁当天,由内而外的四种因素决定了绝无发生“洗劫、分赃”的可能性:强制搬迁前,警方先行在现场布设了警戒线;警戒线内,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整个强制搬迁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搬迁现场仅执法人员就超过100多人,同时有绿化公司、评估公司、搬家公司等非执法人员;警戒线外,则有众多群众的围观,众目睽睽之下如何进行洗劫。
(原标题:上海继续审理最贵民告官案 被告称原告说法无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