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广西网4月1日电(黎毓镇 黄文漫)4月1日广西天等人民法院介绍,一男子因琐事与族兄产生矛盾,并升级至肢体冲突,为了宣泄重压于心的不满,将族兄与他人共有的两块奇石推进小河,致使两块奇石损坏。日前,广西崇左市天等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许某充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10月4日23时许,许某充在天等县小山乡小山村一地名叫“愣青”的地方拆除同族兄弟许某胜所建的围墙,并把拆除下来的水泥砖扔到旁边的小河里。后被许某胜发现并喊话劝阻,但许某充不听从劝阻,继续将拆除下来的水泥砖往河里扔。为此,双方发生矛盾冲突。次日凌晨1时许,许某充又来到“愣青”的地方,用手将许某胜、闭某、李某三人共有的放置在许某胜家门前的两块奇石推到小河里,致使两块奇石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两块奇石价值人民币9 600元。
2013年12月27日,广西崇左市天等县人民检察院以许某充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充目无法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许某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故该院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