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朱瑞
年近七旬的嵇老先生将收藏多年的名贵古玩“辛庵款田黄四方印章”(以下简称田黄方章)委托上海某拍卖行拍卖,参考价为480万元。然而,拍卖还没开始,拍品却被弄丢了。于是,嵇老先生一纸诉状将该拍卖行告上法院,索赔48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双方签订的相关服务协议,判决拍卖行赔偿嵇老先生2万元。嵇老先生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二审宣判,认为协议属无效格式条款,故改判拍卖行向嵇老先生赔偿480万元。
巨额拍品意外丢失
嵇老先生是一名古玩爱好者,收藏有一枚珍贵的田黄方章。2011年8月,嵇老先生参加了第一届上海民间十大珍宝评选活动,他的这枚长2.3cm、宽2.3cm、高4.9cm的印章获得了由上海市收藏协会盖章、8位专业人士签名的“第一届上海民间十大珍宝上海市文联艺术品鉴定证书”。经鉴定,该藏品是清早期辛庵刻田黄石长方章,品相完美,尺寸适中,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和市场价格。
2011年11月,嵇老先生与上海某拍卖行签订了服务协议,将这枚田黄方章进行委托拍卖,保留价为480万元。签约当日,嵇老先生将印章交付拍卖行,并向其支付了策划费4000元。2012年5月,拍卖行将包括田黄方章在内的多件拍品运至香港参加展览、拍卖活动,但最终该田黄方章只参加了拍卖预展,并没有出现在拍卖会现场。不料,活动结束后将拍品运回上海的途中竟弄丢了。
古玩赔偿数额成争议焦点
一审开庭期间,拍卖行表示,嵇老先生的“田黄方章”是赝品。此言一出,立即遭到嵇老先生驳斥:“根据双方协议,拍卖行对方章品质有异议的,可进行专家鉴定。而拍卖行不仅没有进行专家鉴定,而且还在推荐参加的香港拍卖会上将方章标注的参考价为480万-620万元。”嵇老先生进一步指出:“一旦拍卖成交,拍卖行可收取成交价10%的佣金,拍卖行不可能冒流拍的风险而随意标价。我的方章至少值480万元!”而就拍卖行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双方也展开激烈辩论。
一审支持了拍卖行的观点,酌情判定拍卖行赔偿嵇老先生2万元。对此,嵇老先生不服并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拍卖行表示,基于嵇老先生没有购买保险,按照服务协议约定,这种情况下拍品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无论拍品价值多少,拍卖行仅按实收策划费的双倍进行赔偿。因此嵇老先生要求按拍品价值赔偿不符合合同约定。对此,嵇老先生则认为该购买保险的合同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二审认定协议属无效格式条款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丢失拍品的价值及拍卖行的赔偿责任。由于目前已不具备对原物进行价值评估的条件,故只能参考双方在交接涉案拍品时对其品质、大致价值的认可,确定赔偿金额。拍卖行出具的“拍品入库证明”上记载为“田黄方章,辛庵款(有磕),及鉴定证书一个”,而拍卖行在接受方章后不仅未进行专家鉴定,还以嵇老先生提供的艺术品鉴定证书等为亮点进行拍卖展览推介。根据常理,嵇老先生不可能明知是廉价物品,而冒充贵重物品、付出策划费成本,期待成功率极低的获利,而拍卖行也不会安于收取策划费而不对佣金积极追求,因此,双方为尽快实现获利,都会谨慎商定保留价。考虑到拍卖行在香港拍卖会上将涉案拍品参考价值区间标注为480万元至620万元,故嵇老先生主张涉案拍品价值不低于480万元,具有一定的依据与理由。拍卖行认为方章非真品,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难以采信。
关于拍卖委托人购买保险及相应后果的条款,其中约定保险费以拍卖保留价的1%计,由委托人支付,但委托人却不享有保险合同权利义务;而若不购买保险,拍卖行对于拍品灭失仅依照策划费的双倍进行赔偿,策划费则按件计,与保留价无关。这一约定属于减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是无效格式条款。拍卖行以此主张涉案拍品灭失后的赔偿金额,法院不予采纳。二审据此改判拍卖行赔偿嵇老先生损失4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