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俗话说“黄金有价玉无价”,没想到这却成为传销组织骗取所谓加盟费的托辞。而该传销活动的主犯孙鹏,竟然是一名市政协委员(已被撤职)。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泰安锦程泰山碧玉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碧玉公司)董事长孙鹏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作出维持原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生意不好转型“加盟”
孙鹏是第十二届泰安市政协委员。2011年5月26日,孙鹏成立泰山碧玉公司,从事泰山玉石的研发、设计与销售。据孙鹏供述:泰山碧玉公司成立后,按照传统的开设店铺销售玉石的经营方式运行,但生意一直不好。
为了扭转困境,2012年3月,孙鹏与刘阳舟、曹炳华、裴铁栋见面洽谈。通过洽谈,孙鹏等人策划确立以销售泰山玉石、招代理商为依托,发展会员或加盟商,根据缴纳加盟费用的多少成为不同等级的会员的经营模式。
具体的操作方法是:投资者以认购玉石的名义,向公司缴纳1万、3万、9万元不等的加盟费分别可成为公司的初、中、高三级代理商,三级代理商除每月分别从公司获取加盟费的3%、9%、27%不等的“提成”外,还可从其发展的新代理商的加盟费中获取一定比例奖励作为“津贴”。
一位加盟商说,对方表示包吃包住包路费,所以他没带钱就过去考察了,后来不知怎么的,听说“投资3万元,16个月可返还24万元”,放松了戒心,就稀里糊涂让亲威打了9万元投资。
据这位加盟商回忆,当时,孙鹏、裴铁栋等以招商会、培训授课、播放宣传片等形式宣传泰山玉、宣讲盈利方案,前来考察、学习的客户,都会全程由商务面包车接送。
2012年6月,顿延江(另案处理)被聘为该公司市场部执行总裁,负责公司招商工作。经孙鹏同意,顿延江对公司的运作模式进行了修改,增设县区级品牌店、市级旗舰店两级代理商等。
玉石成为传销幌子
“2012年8月20日,经人介绍,我去泰山碧玉公司考察投资事宜,期间乘坐该公司商务车听报告、参观玉石博物馆。该公司通过播放短片、授课形式宣传泰山玉,泰山碧玉公司以1万元为投资底线,与投资者签订合同,还赠给投资者一块玉,并每个月按照比例向投资者返利,若发展其他投资者,还可以从该投资者身上得到提成。”在面对警方询问时,投资者何某某如是表示。
加盟能拿到玉件还有提成返还,这样的好事吸引了众多像何某某一样的投资者。山东济阳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自2012年3月28日至8月20日间,被告人孙鹏共发展下线代理商3659人,下线层级达六级,涉及资金数额累计达6000余万元,被告人裴铁栋积极发展六层级下线代理商,涉及资金数额累计约4364万元,非法获利70余万元。
不过,共同作案人曹炳华归案时坦言,虽然成为公司会员时,公司会给予不同的玉件,但加盟费用远远高出玉件本身的价值。同案犯沈海闽、渠敬伟、程惠、刘振洲则对警方表示:泰山碧玉公司的经营模式就是传销,“泰山玉只是幌子,是靠发展下线来赚钱,下线缴纳不同数额的加盟费,会成为不同级别的代理商,公司根据缴纳加盟费的多少赠送不同的玉件,但缴纳的费用远远高出玉石本身的价值”。该公司财务赵红伟也称,他负责收取“加盟费”、签订合同、给会员返利、转电子币等,但公司并没有为加盟商开办实体店,加盟商获得的好处一部分是自己投资的提成,另一部分是发展的新加盟商投资额的提成。“发展的加盟商越多,获得的利润就越多,加盟费与玉石之间价格差距很大,但加盟商没有真买玉的,都是为了挣返利的,玉石是送给加盟商的。”赵红伟说。
上诉被驳 罪责难逃
虽然在开展“加盟”后业务快速发展,但孙鹏也有一丝不安。2012年七八月份,孙鹏曾向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长许某某咨询称,泰山碧玉公司个别人员以公司的名义在社会上公开发展会员,从事拉人头返利行为,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由此,泰山玉加盟传销案进入警方视线。当年8月21日,孙鹏等人被警方刑事拘留,随后被批捕。
2013年12月,济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孙鹏、裴铁栋、赵红伟、曾翔、刘佳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孙鹏、裴铁栋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裴铁栋在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赵红伟、曾翔、刘佳均系从犯。据此,法院判处孙鹏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裴铁栋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人分别被处缓刑和罚金。
此后,原审被告人孙鹏、裴铁栋、刘佳分别提出上诉。其中,孙鹏辩称其只是参与公司前期的直销模式,该模式并非多层次计酬,其未参与后期的经营管理;在发现顿延江等人以传销模式经营公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举报,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后两人则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今年5月23日、29日,济南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济南中院认为,孙鹏、裴铁栋等人策划上述加盟传销方案,顿延江在孙鹏的安排下对公司传销模式进行修改,可见孙鹏、裴铁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参与设计,并具体实施以发展下线的数量、金额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等模式进行传销的行为。后孙鹏虽曾找到泰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许某某反映有关情况,但其目的只是咨询相关行为是否合法、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其行为不构成举报或自首。
据此,济南中院在6月20日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