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某,曾因盗窃被四次判刑,总刑期达17年6个月。每次都是刚出狱就去盗窃继而再被抓获。2013年3月份刚出狱的他,再次因为盗窃被判刑。11月6日,县法院判决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5日凌晨2时许,金某经事先踩点后窜至一石雕店,在该店内盗得三件石雕雕件(分别为猫头鹰图案、牡丹花图案、柿子树图案)及十余枚方章盗走后逃离现场。之后金某将其中的猫头鹰图案石雕以5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6月9日凌晨2时许,金某到了另一个石雕店,掰弯石雕店侧面的防盗窗的钢条后爬入石雕店内,将石雕店里的三十余枚方章及两块原石盗走后逃离现场。
金某盗窃成功后,将盗得的方章及原石都藏匿在自己家附近的菜地里。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两现场均提取到遗留指纹一枚,经鉴定现场遗留指纹均为被告人金某所遗留。被告人金某归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在其家中及家附近菜地里查获涉案的赃物,被告人金某在物证面前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盗的石雕、方章、原石中除牡丹花图案石雕因被告人金的掩埋藏匿行为而损坏无法鉴定价值外,其余的追回赃物经鉴定,实际总价值为92430元人民币。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金某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