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关涉非物质文化遗产宣纸的保护。案件上诉到安徽高院后,合议庭从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角度,认识到审理好该案的重要性。
针对马某的侵权,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进行了证据保全,已经或准备在相关法院对马某及其经销商提起十多起诉讼,而且已经向公安部门报案对马某进行刑事立案调查。马某则认为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也在各地进行了证据保全,准备提起诉讼。
双方针锋相对,均不愿作出让步。如果简单地采取判决方式结案,不仅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和纠纷的化解,而且会产生一系列其他纠纷,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并不理想。
产生此次纠纷过错主要在于马某的侵权,对此,主审法官采用“批评教育法”,明确指出马某对该案发生所负有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让马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和严重性。
而对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合议庭运用“风险释明法”,分析判决后可能会出现的种种不利情况,如执行问题、产生其他新案问题、双方可能会无限期地陷于纠纷诉讼问题等等。
最终,此案柳暗花明,双方握手言和,消除了可能产生的数起纠纷隐患,最大限度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更好地保护了宣纸这一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据了解,安徽省泾县是中国宣纸之乡,年产以泾县及其周边地区的青檀皮和沙田稻草为主要原料的正宗宣纸约750余吨,其中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生产的“红星牌”宣纸年产量约650吨。
泾县有获得原产地域保护认证的企业14家,其中以宣纸为主业的约有三四家。另外,泾县还有大大小小的书画纸生产作坊约250家。
近年来,以书画纸冒充正宗宣纸牟取暴利的现象普遍存在,“红星”商标和企业名称被侵权案件也屡屡发生。书画纸标贴宣纸地理标志产品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现象较为普遍。这些现象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消费者对“红星牌”宣纸的不信任,破坏了品牌形象。
据笔者了解,仿冒红星商标的行为主要有:仿冒名称与标识,市场上以“星”字取名的宣纸品牌达60多家,而名称以及标识类似“红星牌”的则有近20家;仿冒刀口印,在宣纸刀口印上打上五角星的标识;仿冒产品包装,普遍存在类似红星宣纸包装的现象;虚假宣传,某些商家未经授权,将红星牌运用于自己的宣传广告之中。
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要求授权经销商严格律己,杜绝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要求他们肩负红星维权责任,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营造保护正宗品牌的良好市场环境。
而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应加强市场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加大打击侵权的力度。
而从法律角度讲,对直接生产、销售假冒红星宣纸的非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2013年,泾县人民法院判决了红星宣纸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来的第一例假冒注册商标案,震慑了非法行为。
“非物质文化遗产担负着保持民族文化独特性和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双重职责。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培育民族精神、建设先进文化、全面推动人类文明对话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此案审判长说,“作为司法机关,有责任依法审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侵权案件,同时,也吁请媒体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共同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