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姜东良 实习生梁平妮 通讯员郑春笋 5月9日,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掘明代古墓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决被告人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季某爽和季某非均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3年4月3日,夏津某建筑公司在某工地开挖地槽施工过程中,发现了埋有石俑的古墓葬。当天傍晚7时许,该公司项目经理祝某某指使民工季某爽、季某非先后两次对该墓葬进行盗掘,挖出铜镜、陶罐、石俑等文物一宗。之后他们又私自将陶罐、文官石俑、铜镜等文物分藏多处。经鉴定,被盗掘的郭氏墓地为明代隆庆进士、都察院副都御史郭四维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其中两件明代石文官俑为二级文物,一件明代铜镜、两件明代黑釉四系罐、一件明代黑釉罐为一般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