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3月12日讯(金牛法宣 记者彭亮)四川新闻网记者今(12)日从金牛区人民法院获悉,因非法收购买卖象牙制品,成都一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查获的526件象牙制品也被予以没收。
据了解,被告为吴某,原在荷花池市场经营饰品销售。吴某交代,2013年年底他前往广东进货时,看到当地有商家兜售象牙制品,便生了“进一些货回去卖”的想法。于是,在未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他通过微信与福建、广州的卖家搭上线,非法收购了一批象牙制品,放在商铺内销售。
警方透露,与吴某交易象牙制品的广州商家于去年5月被公安部门抓获。随后,成都市森林公安按图索骥,去年9月12日将吴某抓获。警方在其店铺内查获象牙制品526件,共计1.15kg。经鉴定,被查获的象牙制品为非洲象牙或亚洲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47917元。
今日上午,金牛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非法收购、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象牙制品526件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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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营许可证便可买卖? 检察官:要看经营范围
负责该案的检察官向四川新闻网记者介绍,即使有些商家具有买卖一类或者某些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但其经营范围也是有相关严格注明的,这在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里会有详细、准确的说明。例如:有些商家拥有可以买卖猛犸象象牙的经营资质,这是由于猛犸象是属于已灭绝的物种,对其象牙的买卖不会影响到该物种的繁衍生息和生存状况。但是即使是这样的商家,也不能买卖诸如非洲象、亚洲象之类的象牙,因为这样的买卖行为会对这些物种的生存带来严重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