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培民) 几人开着汽车,拉着发电机,用切割机用凿子,切凿下14个石佛头运走贩卖。昨日上午,富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法院审理查明,7被告人均系山西省襄汾县古城镇人。今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初三)下午,关某、关某某多次踩点后,与郑某、安某、冯某、贾某、杨某、王某(批捕在逃)驾驶两辆面包车,携带平板车、发电机、切割机、撬杠、凿子、锤子等,从山西出发,至富县段家庄阁子头石窟。7人用撬杠将石窟正门东侧石墙撬出一豁口后进入石窟,启动发电机,轮流用切割机切、用凿子凿石窟内石柱,石柱摔成四段。还从墙壁上凿下14个石佛头,7人分两次用平板车将四段石柱运到车上,逃回山西,盗来文物藏在关某某家。关某联系到买家邓某(批捕在逃),邓以14万元将石柱收购。
富县警方在广东截获被盗文物,14万赃款被被告人挥霍一空。4月,追回的文物如数返还富县文物旅游局,但毁坏无法恢复。
法院认为,7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判处3年至12年不等的徒刑,并处1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