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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肉身坐佛要有法可依:当务之急是完善证据链

作者:佚名      铜器佛像编辑:admin     
流失海外的“肉身坐佛”。(资料图) 流失海外的“肉身坐佛”。(资料图)

  新闻背景

  近日,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一尊千年佛像,因藏有高僧遗骸而引起广泛关注。不久,该“肉身坐佛”被福建省阳春村民认出系1995年该村被盗的“章公六全祖师”佛像。3月24日,国家文物局接受村民委托,拟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向荷兰方面启动追讨程序。

  跨国追讨“肉身坐佛”会遭遇哪些难题?有何法律可依?各方应该怎么做?我们又能从中学到什么教训?

  本期圆桌会议,我们联系三位文物法律专家,为读者解读这些问题。

  本报记者 郑佳文 蒋林

  依据国际公约做有利解读

  广州日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肉身坐佛”,有哪些法律可以作为依据?

  霍政欣:关于被盗文物应返还所有国的规定,主要存在于两个国际公约中,一是1995年由罗马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荷兰政府虽然在1996年就决定签署罗马公约,但直到目前荷兰议会也未批准,因此公约对荷兰没有约束力。

  另一个是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荷兰持有人声称购买坐佛的时间是在1996年,而荷兰加入国际公约成为缔约国是在2009年,这个公约在本案的适用上存在困难。但我认为,这并不妨碍我们依据它来启动文物追索程序。中荷都是这个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适用于“被盗于博物馆及类似的宗教与文化机构中的文物”。肉身坐佛虽不属于博物馆馆藏文物,但它属于当地居民祭拜的祠堂,可归为类似宗教的机构。荷兰买家声称1996年才购得此文物,但未呈现任何证据,在依公约启动调查后,佛像购买的途径、年代等才会浮出水面。可以说,1970年公约的适用存在困难,但却是现阶段最有力的国际法依据,我们可依据它做出对我们有利的解读。

  黄瑶:关于文物追索,1970年公约规定了三种途径:外交途径、诉讼途径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斡旋等。就“肉身坐佛”一案来看,最主要的国际法是1970年公约和1995年公约。

  黄其柏:如通过司法途径,第一,可寻求国际刑警组织协助进行追讨“肉身坐佛”,但历来通过此种手段追讨盗掘、盗窃、流失、非法出口的文物效果甚微;第二,通过国际司法追讨,其中主要依据也是以上两位老师提到的两个公约;第三,根据其他双边或多边协定、宣言、国际惯例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追讨。

  当务之急是完善“证据链”

  广州日报:跨国追讨文物存在哪些无奈?具体到此次追讨,您预测会有什么困难?

  霍政欣:法律途径有重要的作用,但也要受制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比如国内法的“善意取得”和“取得实效”。荷兰《民法典》规定,只要是善意取得,3年即可取得文物的所有权。

  追讨的当务之急是与荷兰执法部门的合作,把相关文物被盗的情况尽可能还原出来,从证据上确认这具佛像就是福建村民丢失的佛像,把证据链完整地展现出来。比如我们现在知道文物是在1995年时被盗的,最好是能够知道在什么环境下、通过什么渠道非法流出境的。有媒体称,荷兰《民法典》的“占有失效”条款规定,持续、公开、非暴力、未被争议地占有他人财物,期满20年,可取得所有权。但事实上,荷兰《民法典》已经将文物的取得时限从20年延长到30年,专门用于文化财产的追索。这就让我们对文物的追索争取到宝贵的10年时间。

  黄瑶:在“肉身坐佛”一案中,在法律和事实方面我国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在法律方面,一是受“条约不及第三国”原则的限制。荷兰还不是1995年公约缔约国。也就是说,在未经荷兰同意的情况下,1995年公约就不能作为该案的法律依据。二是受“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限制。据“肉身坐佛”的荷兰藏家声称,他是在1996年购买的佛像,也就是说购买行为发生在2009年之前。若此,1970年公约对荷兰藏家的购买行为就没有约束力。

  在事实方面,主要是证据收集。据悉,“肉身坐佛”并未在文物部门登记,也未留下翔实、可供科学辨明文物身份的技术数据。因此,我国相关方面应加大证据收集。

  国家是追索文物最适合主体

  广州日报:为了把“肉身坐佛”追回来,各方应该怎么做?此前是否有类似成功的案例?

  霍政欣:根据1970年公约,只有国家才能对其他国家提出文物追索的请求;我国法律也规定,原则上文物归国有,因此,国家是追索文物的最适合主体。国家文物局已启动程序追讨坐佛,这将迫使荷执法部门配合对佛像的来源进行调查,追回文物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另外,荷兰首相近期即将访华,这也是通过国家层面索回佛像的有利因素。

  如法律途径无法索回,我们还可以通过道义的、直接的谈判来取得。“肉身坐佛”的所有者是一位专门从事中国文物交易的商人,职业文物交易商需要考虑在圈子里的声誉。如果佛像被证明是被盗文物,继续持有对他来说只会是一个污点,将文物转手也存在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利用法律的压力和道义的力量与他谈判,也有可能解决问题。

  黄瑶:我也认同国家是追索文物的最适合主体。对比前述追索途径,外交途径和诉讼途径应是追索“肉身坐佛”的主要方法。在目前阶段外交途径可能更为可行。然而,无论是采取外交途径,还是诉讼途径,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和民间均应尽可能地收集相关证据,用证据说话。

  黄其柏:国家应立即启动司法追讨程序,首先我们国家以足够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人证)确认并予以声明“肉身坐佛”的所有权是属于中国,同时声明该文物不仅仅是被盗文物而且也是非法出口的文物,特别声明所有权属于我国的该文物符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关于国际范围内归还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公约》中约定的被盗以及非法出口的文物;其次寻求国际刑警帮助并将该文物录入国际刑警相关文物数据库;然后今年内尽早启动依据公约向荷兰法院以及荷兰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归还被盗及非法出口文物的请求权。

  加速被盗文物数据库的建设

  广州日报:我们从这次事件中是否可以学到一些保护文物的教训?

  霍政欣:第一,在国内加强注重对文物的保护是根源,文物追索只是事后不得已、补救的渠道。第二,从这个事件可以看出,不仅是历史上,中国当代也存在大量文物被盗出境,政府应该加速当代被盗文物数据库的建设,并同国际刑警组织的数据库联网。如果未经过数据库确认来源,购买者就无法证明购买行为出于“善意”。这个数据库建立后,我们就可以从法律上阻止对方以善意占有为由拒绝归还文物。

  黄瑶:这次佛像能否追索回来,其具体结果尚待观察,目前此方面的工作在国际上还谈不上教训。如果说教训的话,我国的文物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关于文物的证据留存制度还不够完善,国人的文物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通过这次事件,我国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文物管理,完善证据留存。二是应加强执法,严格贯彻落实我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三是加强对有关国际条约和重点国家国内法的研究。四是有关文物管理部门应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国人的文物保护意识。

  点睛语

  追讨“肉身坐佛”,当务之急是通过与荷兰执法部门的合作,把国内相关文物被盗的情况尽可能还原出来,从证据上确认这具佛像就是福建村民丢失的佛像,把证据链完整地展现出来。

  ——霍政欣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这次佛像能否追索回来,其具体结果尚待观察,目前此方面的工作在国际上还谈不上教训。如说教训的话,我国的文物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关于文物的证据留存制度还不够完善,国人的文物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黄瑶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家应立即启动司法追讨程序,首先我们国家以足够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人证)确认并予以声明“肉身坐佛”的所有权是属于中国,同时声明该文物不仅仅是被盗文物而且也是非法出口的文物。

  ——黄其柏 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标题:追讨“肉佛”要有法可依 当务之急是完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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