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先生40多岁,爱好收藏各类书画。有时也会将部分藏品拿去出售、拍卖。
去年下半年,他将收藏的5幅画送到拍卖公司拍卖,拍卖公司王老板为他出具了一份收条,一份字画一览表,与他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并将这些字画编号、包角。
这些画最终流拍,一直放在拍卖公司。
钱先生想要取回这些画,可是在办理交接手续时,他却坚称这些画和他送去的不一样,并认为被拍卖公司调包了。
今年6月,他到江东法院起诉拍卖公司和王老板,要求返还其5幅画,否则赔偿他200多万元。
在庭审时,钱先生出示了王老板当时出具的收条,以及手机中的5张彩照,以证明照片上的画和王老板拿出来的画完全不一样。收条上写着“今收××收藏的画作5张全真迹。”后面附了王老板的签名和日期。
王老板对此大呼冤枉:“我们是做生意的,又不是搞鉴定的,怎么肯能写上‘全是真迹’这种话,风险也太大了。”
王老板说,落款和签名是他的,但是前面的字不是他写的,他坚称这些画就是钱先生给的那些。
他还称,钱先生对这些画自行定的保留价与市面上名家真迹的价格存在巨大差距,可见画的质量肯定有问题,究竟是不是所谓的“名画”应该打个问号。如果钱先生认为有变动,或者该画是否是真迹应该由钱先生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询问了钱先生照片的来历。
第一次,钱先生说是自己将画作交给王老板前拍摄的原画照片。几天后,他却说,照片是庭审前,翻拍的家中留存的画的彩照,彩照是七八年前去外地买画时由当地摄像师拍摄的。
第三次,他又说,5年前他去买画,几个摄像、摄影朋友和他分别拍摄的。
但事实上,钱先生提供几张图片拍摄年份显示不同,并且拍摄图片的相机型号不一,与他的陈述不符,也压根不能证明照片里的画就是他交到拍卖行的画。
法院认为,双方交画时,并没有制作交接清单对所交付画的具体名称、尺寸、内容等信息进行明确记载,仅凭钱先生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交付画的具体内容。
法院因此作出“不能认定钱先生的主张”,并判决王老板将此前封存的5幅油画归还钱先生。钱先生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于昨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