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某到于某经营的装裱字画店对字画进行装裱。后工人在装裱过程中不慎将字画烧毁,李某将于某诉至法院。近日,经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调解,被告于某当庭给付原告李某1万元,该案圆满审结。
原告李某诉称,2013年1月6日,李某到于某经营的装裱字画店对5副字画进行装裱。后工人在装裱过程中不慎将字画烧毁,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于某起诉至大兴法院,要求于某赔偿其字画损失23万元。
庭审中,李某提交了从某书画协会购买5副字画的合同及收据,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发票。
被告于某在庭审中表示双方在诉前曾相互沟通试图调解,当时李某向其索要5000元作为赔偿,于某认为每幅字画也就二三百元,价值达不到5000元,于是双方在诉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进入诉讼阶段,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其赔偿23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未能提供发票,仅凭收据无法确认字画的真正价值。经法官释明后,双方同意对涉案字画进行价格评估。经过法院委托,北京某价格评估中心对涉案字画进行了评估,确认5副字画价值8000元。鉴定结论出来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
(本栏目稿件由本报记者曾祥素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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