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近70岁的严先生(化名)一直热衷书画篆刻,曾经是一家主营工艺美术作品的公司的负责人。前年他出了本画册。但去年5月份,他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起诉他的正是当年一个老下属文先生(化名),称画册中有15幅作品是剽窃的。因为双方各执一词,法庭让二人当庭作画,并先后4次开庭。
今年2月10日,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指出,严先生从事的专业领域为篆刻,并无山水画作品。法庭虽然对严先生从事山水画创作的能力表示怀疑,但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画作的作者是文先生,最终驳回了他的诉求。记者 陈婧
案件:老下属状告老领导,争15幅画署名权
文先生一直喜欢作画,并且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在多次画展中获奖。1990年被南京某公司聘为助理工艺美术师,当时公司的负责人是严先生。他介绍,自己从1995年每个月都会向公司交画,总共交了千余张。这些画都有收条为证,记在一个小本子上。“一开始是严先生自己来取画,后来是办公室主任赵某某来取”。去年3月份,他从朋友那得知老领导举办画展的事,但发现其中15幅竟然是自己创作的作品。文先生认为,老领导严先生没经过自己同意,把自己作品的署名、题字、落款裁剪掉,署上严先生的名字,就是剽窃。他请求法院判严先生停止剽窃行为,赔偿50万损失,并登报道歉。
庭审:法庭作画供鉴定,老领导称病未出庭
文先生在起诉书中称,严先生通过裁剪画作上的署名题字,再写上自己的名字来剽窃。他称自己作画所用的宣纸都有固定标准尺寸,比如四尺三开或四尺整张。但严先生“处理”后都少了4厘米到8厘米,但严先生回应,“国画很讲究构图,裁剪任何一部分都会失去平衡,比如《雨后峡江》这张,裁去压脚章,这块墨就‘死’了”。他认为,这是常人都能看明白的,原告的观点显得很不专业。
在法庭上,文先生还出示了15幅争议画作的部分原始创作稿。称其中一幅《三峡图》是争议画作《雨后峡江》的草图。不过严先生的代理律师娄律师认为这张草图的构图与最终成品差异太大,完全看不出相似的影子。因为争议画作多已出售,两人均无法提供。文先生当庭展示了几幅他重新画出来的作品。但严先生认为对比原作与仿作,构图、用笔都有明显差异。“单看这个《雨后峡江》,原作山崖树丛画得起伏、饱满,而仿作用笔呆板”。文先生解释,作画和签字相似,“今天写的和明天写的可能不同,但字架子是不变的”。
法官提议二次开庭时,法庭临时抽取有争议的画,双方带着绘画工具在法庭上画。法庭再请第三方专家前来鉴定,再结合其他证据确定画的真正作者。9月6日,开庭后,合议庭决定双方画《雨后峡江》这幅山水画。原作被置于审判席下方,文先生拿出画纸和笔墨,开始现场创作。大约1个多小时以后,绘画完成,被法庭封存,以供鉴定。
不过,当天老领导严先生并未出庭,只是其代理律师出现。事后严先生告诉记者,他眼睛患有白内障,最近看不清,所以未能出庭。此外,他和律师也不太认可法庭现场作画的方式,“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由文先生提供证据。”
判决
目前证据不能证明画者是原告
南京中院经过先后4次开庭,多次取证,今年2月10日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从现有的证据分析,不能确认争议的15幅山水画作品是原告文先生创作。
法院认为,从文先生的职称及所发表的作品看,可以证明他有从事山水画创作的能力。所属公司收到画后,给他出具的收条及其他证据,能证明他定期向公司交画,但不能证明这15幅争议画作,就是当时上交的画作。
关于画幅尺寸的争议,法庭认为作者在装裱时裁去部分也正常。而关于文先生出示的部分创作草图,法庭认为,可以认定已经使用保存了一段时间,但无法证明写生时间,写生内容也的确与成稿不完全相同。
法庭称,从目前获取的信息看,严先生从事的专业领域为篆刻,并无山水画作品;除了争议15幅画作外,也没再提供1幅山水画,又不愿到现场创作,所以对其从事山水画创作的能力表示怀疑。但这也不能证明,15幅画的作者就是文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