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创造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法。“刑书”是指刑法条文,铸刑书是子产将刑书铸造在铁鼎上,予以公布。刑书的具体内容已难详考,但其中含有限制贵族特权的内容,这无疑对贵族的腐败行为有一定限制。
正因为“刑书”有限制贵族特权的条款,而且公布成文法的方式本身不利于贵族的独行擅断和任意刑杀,不利于奴隶主的专横暴虐行为,限制了奴隶主贵族“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特权,因此子产的行为招致了一些贵族的强烈反对,认为铸刑书违背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的原则,破坏了周代的统一法度。
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律思想史上有着重要意义。首先它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其次,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最后,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为后来法家“一断于法”的理论创造了前提。
春秋战国之交各国都在变法,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法治力度。在赵鞅铸刑鼎之后,战国时期魏国李悝集各诸侯国立法之大成,编制《法经》。李悝在《法经》中创设的刑法原则,如“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等,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刑事立法乃至刑法学的基本原则。《法经》中有“六禁”的规定,其中的“金禁”是关于受贿的。《法经》规定“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另外还有“淫侈逾制”的规定,主要针对生活腐化,如果消费超过了与自己身份不相当的水平,就要受到制裁。
除了以法制形式反腐败外,先秦时期还产生了多层次、多角度的反腐败监察制度萌芽。监察形式多样,颇有成效,其中包括纳言与大监,史官监察,行政官、执法官兼领监察,行县制度,御使监察,言谏监督,举报制度等。
《史记》卷一《五帝本纪》载:黄帝时,“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左右大监,就是黄帝派出的监察官,对属国行使监察权,这一制度成为后世设立监察御史的渊源所在。
先秦时期,完整的监察制度尚未形成,只出现为数甚少的监察职官,而且他们都是一身二任,并非专事监察。兼职监察官分为两类,其中一部分是史官兼领监察,另一部分是行政、执法官兼领监察。
夏商周时期的政治家们设计出一套监督君王行政的制度,其中之一就是由史官把君王的言行,不分善恶地随时记载,并要在朝廷上公开出来,接受大臣们的裁制,最后还要把这些随笔记录的材料作为历史档案加以保存以昭示后人。这种体制的基本内容是:史官通过直书“书法”,要做到君举必书,善恶必书,对君臣实行纵向监督,使其不敢为非。
关于这种直书制度,先秦两汉文献里有不少记载。《汉书·艺文志》云:“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举必书,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帝王靡不同之。”
春秋时期直书除了记功书过之外,还被赋予了更多的礼法意义,演变为一种“书法”,即一种道义和道德评判。西周末年,王室衰微,政出私家。春秋时期,礼乐崩坏。作为双向监督的直书制度和秉笔直书的史官“书法”,也同周礼一样,受到动摇和挑战……
据学者们研究认为,行政官、执法官兼领监察的制度大约开始于周代。周代开始设置“小宰”、“监”等职官。据记载,“小宰”掌握宫廷内执法纠禁的权力,集司法、监察于一身,或说是以司法官代行监察权。这一职务大概就是后来御史中丞的前身。至于“监”这一职务则属于地方性的行政、监察、军事长官。周武王灭商后非常担心其余部造反,便把自己兄弟管叔、蔡叔和霍叔分别派到靠近原商旧都的东、西、北三块领地上,以监视武庚,史称“三监”。后来周公摄政时也曾派其兄弟监督殷地。“监”这一职务可能就是后来监郡御史的雏形。但“监”在周代并不是专职监察官,而是以地方行政官和军事镇守代行地方监察权。
一般情况下,天子采取三种方式对大臣实施监督:第一,派遣使臣。商代甲骨文中有“东吏来”、“乃令西吏”等记载。东吏、西吏当指派至于东或西的使者。第二,以亲信诸侯国监察相邻的非亲信诸侯国。第三,天子巡行。三代君王常常带着随从人员省视诸侯国了解情况,其主要目的是进行监察。
战国时期各国在对地方官吏实行年终考绩的同时,还有一套自上而下的视察和监察地方行政的制度。国王、相国、郡守都必须经常到所属的县巡视和考察,叫作“行县”——国王、相国和郡守到所属的县巡视和考察,具有考核地方行政和了解民情的作用。赵武灵王“行县”,经过番吾(今河北磁县北),闻得周绍为“父之孝子、君之忠臣”,于是问之以璧、赠送酒食而要求会见,周绍托病辞谢;后来赵武灵王“胡服骑射”,赐他胡服并任命为教导王子的“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