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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告展出妈祖画像侵权:二审拿巨幅复制品举证

作者:佚名      中国书画编辑:admin     
庭审中,上诉人举着长3米,宽2米的妈祖画像的复制品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 摄/法制晚报记者杨益 庭审中,上诉人举着长3米,宽2米的妈祖画像的复制品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 摄/法制晚报记者杨益

  法制晚报讯(实习生唐宁)妈祖画像归属引官司,画家董科灵告陈瑜、厦门博鼎智文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案,今天上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开庭。

  原告董科灵诉称,他作为妈祖画像系列的原创享有著作权。陈瑜未经授权,以临摹的方式复制妈祖画像后,许可博鼎公司在第二届京交会上展览,侵犯了他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展览权。故诉请法院判令博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损失。

  博鼎公司在一审中辩称,京交会上展览的妈祖画像是由陈瑜提供,双方还签订了《妈祖画像宣传协议》,公司并不知道董科灵对该画像享有著作权,且公司展览的妈祖画像用于公益宣传,并未用于商业性使用。

  陈瑜辩称,妈祖画像系列创作项目由他发起,费用由他支付,董科灵并未参与妈祖画像系列作品的创作,其在代管期间擅自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在双方对妈祖画像系列作品著作权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属于三位画家,而不应归董科灵。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为委托合作作品,参与作者为董小华、王艳彬和李海雁。根据王艳彬证言,虽然涉案作品上有董科灵、刘伟、刘海林的署名,但其并非作者,因此法院认为董科灵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也并非原创作者之一。

  除署名权外,包括展览权在内的涉案作品各项著作权及所有权依《妈祖肖像大型创作合作承诺书》由陈瑜、陈进武与董科灵共有。陈瑜未与董科灵协商即将涉案作品的复制件交予博鼎公司展出虽有不妥,但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董科灵的全部诉讼请求。

  董科灵表示,他是妈祖画像系列的原创作者,陈瑜并非涉案作品委托方,《承诺书》并未作出按份共有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上诉人拿巨幅妈祖画像复制品举证

  今天上午,上诉人董科灵与代理人举着长3米,宽2米的《妈祖画像系列一》之一的复制品,向法庭出示。

  董科灵说,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查询报告》中的《作品说明书》及《权利归属证明》表明:涉案作品《妈祖画像系列一》是在董科灵制成白描画稿的基础上,再由李海雁、王艳彬等人上色完成创作。

  董科灵称,《妈祖》是其全身心执笔创作,其余参与者上色过程均在他的指导下完成。一审判定其不属于原创明显与事实相悖。陈瑜确实向其账户注入钱款,但并非是对涉案作品投资,且与陈瑜等人签订的《妈祖肖像大型创作合作承诺书》并不能构成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转让。

  被上诉人陈瑜辩称,他向原告注资是对涉案作品进行投资。且在厦门博鼎公司举办的画展上出示的只是作品临摹拓印版,因此不构成侵权。“当时买下来的时候,作品并未完成,我们以每月5000元的价格聘请李海雁等3人为其上色才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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