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宪律
一、书法创作的境界“创作”一词,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创”。所谓“创”者,有开始做、初次做的意思,西方人称为“begintodo”或者“firsttimetodo”,其中心意思是“create”(创造)。另一方面是“作”。“作”有“skill”(作法)、“make”(制作)的意思,其中的“法”含有技巧化理论、意识的意思,制作的“制”含有目的、方法的意思。因此上,英语对中国的书法创作解释为“techiniqueofcalligrahy”,意思是“有技巧的书写”。“techinique”本义是技术、技巧、技能,在书法上则是指“汉字书写的方法”。从上面的解释我们可以认识到:书法创作是有技巧、有意识、有方法的汉字书写。理解有意识、有目的、有方法(技法)的书写汉字,对书法创作来说是很重要的。它有五个要件:一是要有才学(有意识),二是有书写目的(动机),三是要有法(有技巧),四是线条书写(时空记录),五是汉字(作品性质的规定是汉字,而不是绘画)。这五个方面是书法创作的全部内涵,它们是相辅相成有机的统一体,缺其一则不能称为完整的中国汉字书法创作。
当然,笔者在这里注重强调的是“意识”,尤其是书法家自己的意识对书法创作的影响是很重要的。“有意识、有目的、有方法”中的三个“有”字的含义是得到、取得、获得、达到。每个人获得的才、能和个人的创作目的是不相同的,所以每一个书法家创作的作品是唯一的、排他的、不可复制的。也许,他可能借鉴某一个书法家的书写风格,或者他受师承关系的影响,具有某一书风笔意,但是他在创作某一件书法作品时,已经把过去所学的“才”和掌握的“能”升华为有自己意识的、独立的、排他的线条艺术了。这就是书法创作的基本内涵。那么,我们书法家在创作作品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要达到何种境界,才是我们创作的奋斗目标呢?
1.书法创作的第一境界——法无定法
书法艺术有其自身的规定性,是客观的。书法艺术的审美规律也是客观的,不以书法家意志为转移的,因此书法家只能发现它、遵循它,而不能改变它。中国书法是在文字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每一种文字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书法家也应该尊重。这些文字上的规定性、书体上的规定性、审美规律的规定性,我们称之为“法”,称之为“必然王国”,书法家必须了解它、熟悉它、尊重它,最终才能掌握它,从而走向“自由王国”,达到法无定法的最高境界。
从书法审美角度而言,先秦之朴拙、秦汉之高古、魏晋之尚韵、隋唐之尚法、宋之尚意、元之尚态、明清之崇魏……我们今人习惯地称之为传统书法审美观。这里需指出的是,并不是一提传统我们就反对,而是要批判地吸收。在创作时应该认识到,每一个时代的书法艺术都在不断地继承前面的经验和抛弃该时代的糟粕,然后吸取该时代的新鲜血液,丰富和完善书法艺术自身的内容和形式,所以我们要重视和尊重书法自身的审美规律。
书法在社会发展中不断地自我扬弃,这种扬弃使中国书法创作形成了一定的规定性,这些规定性是我们书法家在创作时必须遵循的。也就是说,我们在创作时不能认为今天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崭新的时代,对传统的笔法规律、字法规律、章法规律就可以不屑一顾;相反,我们要在尊重和遵循传统书法美学的前提下,融进我们现代审美的时空观。唐张怀瓘说:“圣人不凝滞于物,万法无定,殊途同归,神智无方而妙有用,得其法而不著,至于无法,可谓得矣,何必钟、王、张、索,而是规模。”(《评书药石论》)这句话强调了“得其法而不著,至于无法”的创作思想。我们了解和掌握了古人的“法”,得而不“著”某一具体的“法”,才可能体会“万法无定”的含义,达到“无法”的境界。
2.书法创作的第二境界——神采气韵
南朝齐王僧虔说:“书之妙道,神彩为上,形质次之,兼之者方可绍于古人。”(《笔意赞》)张怀瓘对神采亦有论述:“深识书者,唯观神彩,不见字形。”(《文字论》)主张神、气、骨、肉、血相统一的创作境界的有北宋苏东坡,他主张:“书必有神、气、骨、肉、血,五者缺一,不为成书也。”(《论书》)要创作出具有神采气韵的书法作品并非易事。汉代蔡邕指出创作书法作品之前要冷静思考,“沉密神彩”,才能创作出“无不善矣”的作品,“夫书,先默坐静思,随意所适,言不出口,气不盈息,沉密神彩,如对至尊,则无不善矣”(《笔论》)。笔者曾总结书法学习和创作的要诀为16个字,学习书法要诀为“用心为上,用眼为下”,书法创作要诀为“心创为上,手创为下”。主要强调无论是学习书法还是学成之后创作书法,都要用心去理解书法艺术的实质,用“心”去创作“无不善”的作品出来。
3.书法创作的最高境界——自然天趣
古代大多数书法家都把“自然天趣”作为最高境界,并提出了一个响亮的口号就是“书贵自然”。得自然天趣者高于神、妙、能,得自然天趣者,出神入化,随心所欲。唐张彦远说:“夫失于自然而后神,失于神而后妙,失于妙而后精,精之为病也而成谨细。自然者为上品之上,神品为上品之中,妙者为上品之下,精者为中品之上,谨而细者为中品之中。”(《历代名画记》)书法创作的才能要达到能够创作出“自然天趣”的作品的水平,必须一丝不苟,刻苦训练,由掌握笔法、章法这个“必然王国”开始,最后才能达到无我、无形、无境的“自由王国“。这要求书法家一开始就要用心来学书法,要用心来理解书法,用心来感受,用心来意会。唐李世民说:“夫心合于气,气合于心;神,心之用也;心,必静而已矣。”(《指意》)今天的书法家不少,若人人都能用心来学习书法、理解书法、创作书法,那就会有很多高质量的书法作品问世。
二、书法创作的标准
书法家创作每一件作品都有动机和目标,有书法家自己意识的、有目的的创作才是真正的书法创作。然而艺术创作是有标准的,一般来讲书法创作有两个标准,一是审美标准,二是历史标准。
1.书法创作的审美标准——真、善、美
艺术自产生以来就有两种社会功用,一是供人民“美”的欣赏品,一是为统治阶级政治目的服务的,带有阶级性质,具有社会功利的“善”的艺术品。围绕着“美”和“善”的审美观点,又产生或派生出“真”与“伪”(假)的艺术作品。这就是人们一般所说的艺术作品的“三大律”:真实律、功利律、美感律。
艺术在创作标准上一开始就打上了阶级的烙印,各阶层人物有各阶层的审美观。民间书法追求“真”,要求点是点、画是画,学哪一家像哪一家。统治阶级,如封建帝王将相要求创作标准符合儒家思想和“三纲五常”的“善”,否则就灭你九族,如秦朝的“焚书坑儒”和清朝的“文字狱”。甚至有的人把艺术作为国家兴亡的主要工具,如以梁启超等为代表的“艺术政治功利化”,认为小说是救国的唯一武器,把小说说成是“政治之神”。明清以来的“隐士”“文人”追求的是绝对的“美”,王国维就是“非功利”“非政治”的代表人物,他们强调美的存在是客观的、唯一的,否认艺术的社会功利性。
对今天而言,书法艺术上的创作标准“真”就是要求书法家苦练技巧,达到精熟,不刻意做作。“真”还要求书法家创作水平要真实,作品是功力、技巧的自然反映,而不是做作出来的或抄袭别人的作品。书法家在搞书法理论研究时要实事求是地、科学地研究问题,而不能以偏概全,强加于人。“善”则是要求书法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有为人类、为社会、为艺术、为时代惩恶扬善的人品修养。要通过创作书法作品来歌颂祖国、歌颂中华民族的精神,要热爱人民,要成为一名精神文明的促进者、倡导者。“美”则是要求书法家在线条挥运、谋篇结构所展示的文字形态的美,在利用文字载体过程中所体现的时间、空间的视觉构成的美。
今天,我们要追求真、善、美的统一。在创作时,绝不是仅写几句政治口号,或一味地按照资产阶级“超功利”思想,不强调政治功能,不突出社会功利;也不能按“文化大革命”“左”的思想把“政治功利变成唯一”的“政治标准”。但是,我们这一代书法家又是这个时代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必须创造出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适应的作品,必须坚持“二为”方针。因此,高水平的书法创作是在尊重书法艺术内在规律、重视书法本体特征的前提下,创作出具有美感的书法作品。鲁迅认为,“任何艺术都是审美判断的结果,都是美的创造。真正的艺术一定能引起美感,一定具备可欣赏性,具备审美价值”(刘再复《鲁迅美学思想论稿》)。总之,要创造出一幅在历史上真正能够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美的书法作品,都要有这样的特点:“它符合书法艺术客观的内在的规律,蕴含着‘真’;它有利于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具有着普遍而广泛的社会功利性,蕴含着‘善’;它有利于人们通过感性形式启迪人们智慧,促使人们热爱它,欣赏它,愉悦人的身心的作品就是美的。在这方面所达到的程度愈高就是愈美的。这就是对于客观的审美标准的最一般的规定。”(刘叔成、夏之放、楼昔勇《美学基本原理》)书法家在书法创作时必须遵守这一标准,在内容上要求书写国家、民族一切美好健康的东西;在艺术作品上要求真、善、美的统一。“真是美的基本,善是美的灵魂,如果把这种符合规律和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善,通过具体而又光辉的形象表现出来,这个形象就是美的了。”(同上)
2.书法创作的历史标准
书法创作的历史标准是指创作某一具体书法作品时所反映的书体特征要符合该书体产生和盛行时的历史特征。这里有两点必须说明。
第一,书法艺术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它与汉字的起源和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我们进行书法创作时,应该以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为准。甲骨文、金文、小篆、隶书、楷书、行草都有其阶段性,而每一种书体的产生都有其自身的规律性。这种规律性就是我们今天进行创作的历史标准。创作甲骨文书法作品时,就应该符合甲骨文书法自身的规律性,如果把甲骨文写成行草书就不是按“历史的标准”去创作,而是自己的杜撰和发明了。
第二,历史与现实也有密切的联系,现实作品是历史的缩影。甲骨文时代留下甲骨文书法,但他们不会写隶书;汉代人留下了隶书,但他们不会写楷书,这是他们所处社会的局限性。而我们所处的社会是高度发展了的社会,通过学习,我们可能兼篆、隶、楷、行、草各种书体的创作能力。这个时候,我们的创作标准就可能具备历史标准和现实标准的二重性。这就给我们的书法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在创作时既要把握好各种书体自身特点所体现的历史标准,又要符合当今社会“真、善、美”的审美创作标准。实际上这是书法创作的历史标准和审美标准的有机给合。(本文选自“首届燕赵书法论坛”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