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张先生近日向镇江市消协反映,他不久前参加了一场拍卖会。在拍卖会上,他相中了一块标注“九五成新”的“欧米茄”表,最终以1.6万元拿回。这款“欧米茄”手表在市场上的售价为3.6万元,张先生对拍卖会的成交价很是满意,但却没想到,拿回来才发现手表背面有划痕,咨询消协这样的拍卖品能否享受“三包”服务?
带着消费者“拍卖商品能否享受‘三包’”的疑问,镇江市消协工作人员走访了该市拍卖行的有关人士。
镇江市拍卖行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镇江在册的拍卖公司有十几家,近年来,外地的一些拍卖行(公司)也频频来镇江举办拍卖会,这就使得拍卖活动越来越走近普通市民的生活。根据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拍卖法》规定,在拍卖中,应注明“二手商品”或“全新商品”。除“全新商品”和特别约定的商品外,其他拍卖品都不享受国家“三包”规定。据此,张先生拍得的“欧米茄”手表,不能享受“三包”政策。
《拍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这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拥有知情权是相通的。在《拍卖法》中,有个“瑕疵请求规则”,是拍卖规则中最重要的规则,强调的是当拍卖物有瑕疵时,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如果委托人和拍卖人告知被拍卖的商品存在瑕疵,则该商品不享受“三包”规定;否则,委托人和拍卖人应该承担责任。这就和消协处理投诉时的情况相类似,商家告知是“处理品”或“质量有瑕疵”的,该商品不享受“三包”规定。否则,“打折商品”、哪怕是“一折商品”、“赠品”,都应该提供“三包”服务。至于网络上的所谓“拍卖会”,在法律和经济学上都是不成立的,也不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符合程序和资质等的拍卖。(通讯员 唐占军 朱旭海 记者 万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