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温某窜到乐清北白象镇高东村一户人家门口,窃取一个石柱础,卖给赵某,但由于这个石柱础质量太差被扔掉。
这之后,温某得知,石头有好坏之分。经过一番研究,4月的一天,温某窜至永嘉县乌牛镇码道村一老房子大院里,窃取房主家距今约130年历史的石柱础,卖给赵某,得款400元。
这之后,温某开始大肆干起这桩生意,经常留神品质好的石柱础,踩好点,偷来卖给赵某。4月至7月,温某21次从老宅、祠堂、寺庙偷盗石柱础25个,盗窃价值数额计5.9万元,赵某参与盗窃19次,盗窃数额计9100元。
这其中,温某偷盗的二块石鼓凳价值最高,达5万元。当时,温某踩点时发现北白象镇东斜村一间老房子的大院里,有二块石鼓凳很是不错。
2012年7月17日凌晨,温某来到东斜村这座老房子大院里,趁人不注意,偷了这2块石鼓凳。但由于石鼓凳重量很重,于是他又偷来一辆人力三轮车作为工具。后来,被联防队员发现并将其抓获。
经鉴定,该二块石鼓凳有鼓钉、龙首、圆环等浮雕图案,为清代晚期一般文物,距今100多年,价值5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温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温某盗窃数额巨大,赵某盗窃数额较大,均构成盗窃罪。法院分别判处温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