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冠军庄晓岩诉健力宝一案,昨天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庄晓岩委托律师提交了《人民日报》等5份媒体报道作为新证据;而健力宝方则认为“金罐价值4万”是媒体“善意的解读”。庄晓岩和健力宝公司有关负责人仍未在法庭上露面,由律师自发成立的“奥运冠军维权律师团”的几位律师旁听了此案。
庄晓岩又提交5份报纸
在庭审中,庄晓岩的代理律师杨富壮递交了当年的《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参考消息》等5份报纸资料,加上原提交的共9份报纸资料。“这些不同的报纸都一致报道了当年健力宝赠给我国第25届世界冠军的金罐价值是4万元。中国体育报的报道还在‘健力宝特约’栏目刊登,健力宝作何解释?”杨富壮认为,这些新闻报道已成为历史文献,应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健力宝公司的态度与一审时一样,对报纸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只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健力宝公司的代理人还称,健力宝当年没有对任何一家媒体发过“通稿”说金罐的价值。“你是否清楚为什么媒体报道里对金罐的价值都描述为4万元?”法官当庭向健力宝方提问。其代理律师回答:“我们认为这是媒体的一个善意的解读。”
健力宝一方不同意鉴定
杨富壮律师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金’就是纯金,不能理解为镀金和包金。”因此,庄晓岩再次申请对健力宝金罐进行价格鉴定。
但健力宝方坚决不同意进行金罐价格鉴定。其代理律师认为:庄晓岩将金罐理解为整体纯金,是个人理解。奥运金罐是一件纪念品,是企业为了表达敬意赠送给运动员的,主要价值在于纪念意义,其实际价值无法通过价格鉴定来实现。
法官表示,是否鉴定,待法庭合议后再予决定。
金罐制作账目无法查到
庄晓岩一方认为,健力宝应当晒一晒当初奥运金罐的委托制作成本,以及金罐制作成本账目和投入账目。但在庭审中,健力宝方表示:当时公司的人员已几乎全部更换,制作金罐的发票、账目等“由于种种客观原因,目前已经无法查到。”庭下,杨富壮个人揣测,健力宝在金罐案中应不存在欺诈行为,“当年他们有预算,不差这个钱。可能有内鬼,中间过程出了问题。”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据了解,“奥运冠军维权律师团”将就健力宝金罐案,近期专门召开法律研讨会。庭后,据杨富壮律师透露,国家体委对此事的态度已转向积极。“按照我们提交的证据,我们是应该胜诉的。不然,这一事件是不能向社会和冠军们给出一个正确说法的。” 本报记者 林靖 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