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黄辉
近日,由“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以下简称“也是集”)拍卖引发的关于钱钟书信札拍卖的事件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引起书信拍卖的各种争议,业内专家学者也就私信到底该不该上拍等问题,展开道德与法律层面的热烈讨论。
事件回顾
5月20日,北京中贸圣佳拍卖公司(以下简称“中贸圣佳”)对外宣布,包括60件钱钟书毛笔书信、13封杨绛钢笔书信、两人独女钱瑗的6封钢笔书信,以及钱钟书《也是集》手稿和杨绛《干校六记》手稿,共计109件作品将于6月21日举行的“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中上拍。中贸圣佳认为“上百件信札、手稿同时出现尚属首例,为近年学界所仅见。”
5月26日,杨绛发表声明,并向中贸圣佳发去律师函,希望对方尊重法律,停止举办相关研讨会并撤拍,否则将亲自走上法庭,用行动维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5月29日,中国国家版权局、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先后发表意见,支持杨绛维护自身权益。
6月2日,杨绛第二次发表紧急声明,反对拍卖。
6月2日,涉及钱钟书书信拍卖的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保利”)率先发表声明,相关拍品已撤拍,并在其官方网站上作出回应:“在拍卖前期准备及图录印刷完成后得知杨绛维权事件,我公司对此事高度重视,已在第一时间决定将这3件相关拍品撤拍。”
6月2日,北京传是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传是”)对外宣布,涉及钱钟书书信的相关拍品已撤拍,“在第一时间与作品委托方取得沟通后,决定将这件图录编号为1992号的作品撤拍,并计划在相关专场拍卖现场公示撤拍信息。”
6月2日,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杨绛委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二中院”)申请诉前裁定,请求法院责令中贸圣佳立即停止公开拍卖、展览、宣传杨绛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信件。
6月3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诉前禁令民事裁定书,要求拍卖公司不得在拍卖、预展等活动中侵害著作权人著作权,责令中贸圣佳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但中贸圣佳相关人士对外表示,裁定书根本没有提到“停止拍卖”,并称不会因法律方面的裁定而停止拍卖。
6月5日,原上海古籍出版社社长魏同贤发布《关于涉及本人的钱钟书与杨绛先生信函之三点声明》,称“最近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因杨绛公开表示不满而撤拍的钱钟书、杨绛二先生的三封信中,有两封是写给我的”——“我可以断定,所称钱、杨二先生给我的信件,全系伪造”,为此有可能诉诸法律。
6月6日,中贸圣佳在其官网发布声明,宣布停止将于6月21日举行的“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声明称,公司出于对杨绛的尊重,决定停止拍卖。不过该拍卖公司坚持认为,其为本次拍卖会举办的前期活动均符合中国法律及拍卖行业的相关规定。
6月6日,杨绛代理人、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登山在其新浪博客上发表文章,称杨绛继续依法追究侵权单位和个人的侵权责任。
6月7日,北京市二中院向杨绛代理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受理原告杨绛诉被告中贸圣佳、李国强侵权纠纷民事诉讼案。法院通知原告代理人到法院缴纳诉讼费,并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立案手续。
问题争端
该拍还是撤拍?
杨绛: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
于慈珂(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拍卖活动的相关行为方在对信件进行处分的时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对书信做著作权意义上的任何利用。
张洪波(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拍卖法》明确规定,预展拍卖标的并印刷拍品图录是拍卖的必然流程,那就必定会涉及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此次拍卖若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必然构成侵犯著作权。
刘双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写信一方享有100%隐私权,收信一方应尽到保护对方隐私的义务,书信是特殊的作品,不仅涉及作者的著作权问题,还涉及隐私问题。如果杨先生不同意,拍卖活动应当终止。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杨绛有权阻止书信内容的对外发布和书信对外展览,但是却无权阻止书信的拍卖。拍品所有权已转移,著作权人无权阻止拍卖。
王凤海[微博](《拍卖法》起草人员之一):委托人只要拥有标的所有权(处分权)即可以委托拍卖人拍卖,拍卖人接受委托进行拍卖前必须发布拍卖公告,并按《拍卖法》第48条规定进行标的展示,这是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的,也就是法定行为。这跟委托人有无著作权、是否与拍卖人约定没有任何关系。拍卖企业在预展中没有必要对信件的内容做出完全的解读,只要是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与资料(包括做出图录)就可以了。
物权还是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贸圣佳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李顺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从拍卖行为来看,拍卖公司是把涉案私人书信当作文物来拍卖,而不是拍卖书信的著作权,如果只是拍卖,不发表,或者说拍卖公司设定附加条件,拍得者禁止发表、出版,很难说是侵犯著作权。拍卖之后有可能侵犯著作权,拍得者拿到书信后公开发表或出版,但这只是有可能,毕竟还没有拍卖。
王凤海:作品原件所有人应该享有作品的展览权,委托人作为信札的所有人对拍品享有物权和展览权,拍卖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作品进行拍卖,是符合《物权法》、《拍卖法》和《著作权法》规定的。当物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时,以物权优先。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隐私权是人格权,是维护人格尊严所必须的,是最优先受到保护的。其次是包含了人格利益的著作权,最后才是作为单纯财产权的所有权。《物权法》第7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私人信件的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所有权时,不能侵害他人的权益,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名人信札是否具有收藏价值
近年来名人手稿拍卖已经成为了艺术品市场上一道独特的风景,名人手稿、书信成为一种稀缺资源。
吴义勤[微博](中国现代文学馆常务副馆长):名人手稿是文学史的“活化石”,研究价值很高,同时兼具人文价值和审美价值。从人文价值角度来说,其中饱含作家的情感,保留着作家的体温和某一时段的心路历程,以及对某些作家、作品及时代的看法。从审美价值上讲,一些作家的字很有书法价值,如钱钟书。
董国强[微博](北京匡时[微博]拍卖董事长):手稿所具有的文献价值和文物价值有目共睹。虽然现代印刷技术使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但在作品内外的丰富内涵仍未能完整体现,而手稿作为一个原生态的文本,既可还原印本之欠缺,又能为研究者提供丰富的信息,探寻作者的心路历程。
饮中九仙(收藏家):书札尺牍根本不属于艺术品范畴,只是记录社会事件、同僚交友、亲朋叙情、师生交谊等。以名人尺牍为例,北京故宫[微博]现存几万件,尚未整理的也有万件之多。民间散落尺牍更是不胜枚举,每一个名人都有数量不等的书札尺牍,收藏方向千万别迷失。
倘若拍卖件涉及伪造,拍卖行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1996年开始施行的《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成为中国“拍品不保真”行规的由来和法律基础。
唐新波(康达律师所合伙人)拍卖活动中,对于文物和艺术品的真伪责任,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拍卖人不知真伪,否则拍卖人要承担保真责任;拍卖人事前的瑕疵真伪说明不能作为保真责任的免除理由;委托人对于拍品需要承担如实说明瑕疵真伪的责任。
季涛[微博](北京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拍卖法》中明确将“公开展示标的”规定为拍卖人的法定义务,而且要允许竞买人查阅,这就将拍卖人置于一种两难的境地,“对于尚未公开发表过的还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书信而言,如果未经作者同意,拍卖人不公开展示,违法;公开展示,侵权。”因此,如果要解决几项权利之间存在互相矛盾、造成各方发生法律纠纷等问题,就需要尽快修订和完善《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