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曾凡潮余晓玉)由10人组成的团伙,分工协作,专门以他人放置门口的石墩、石鼓为目标,屡次下手屡次得逞,然而终究难逃法网。日前,金寨县法院对该团伙成员依法作出了判决。
经查,该团伙共同作案4次,涉及8户人家以及一处祠堂门口处放置的石墩、石鼓共计18件。每次作案前均派人在霍山、金寨等地寻找目标,负责“踩点”。在确定目标后,即邀约同伙、安排运输车辆,并伺机下手。在偷窃过程中,由团伙成员协力挖出石墩、石鼓并搬运至车上运走。在得手后,由同一人单线卖出,获得赃款后再分发给参与盗窃的同伙。在系列作案两个多月后,公安机关即抓获其中5人,其余5人自知难逃法网,便相继投案自首。
后经有关文物部门、价格部门鉴定,被该团伙盗取的石墩、石鼓全部为国家三级文物,价值达4.9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惩处。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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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规定: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