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7日讯(记者谈星余 通讯员黄燕)周某应和母亲吴某二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向同村村民收购5株花梨木,并将其移植回自家院中。近日,龙华法院以周某应和吴某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30岁的周某应和60岁母亲吴某二住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玉荣村九队。2011年4月,周某应和吴某二在没有办理国家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采伐花梨木树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每株30元的价格,两次向同村的吴某连收购了共计5株天然生长的花梨木树,并携带锄头、砍柴刀等工具,到“昆达力”山坡吴某连的园地内将花梨木树采伐并移植回自家院中。
经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周某应、吴某二所采伐的5株树木属于蝶形花科黄檀属的降香黄檀(别名花梨),该树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认为,周某应和吴某二未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共同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降香黄檀树5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予惩处。周某应、吴某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