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启杰 通讯员李婕 陈凤羽)东方两男子前去他人家中,挖掘已约定出售的花梨木树根,意外挖出一袋花梨木,占为己有。近日,东方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查明,2013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陈某经他人介绍,在电话里约定,郭某以800元的价格购买陈某老宅里的花梨树头。而后,郭某带上被告人卢某,前去东方市八所镇陈某老宅前空地挖掘已约定出售的黄花梨木树根,不料意外挖出一塑料袋花梨木。郭某让卢某将该袋花梨木送到他家,自己继续挖树根。卢某在送花梨木的路上,从袋子里拿出四块藏在路边草丛中,事后带回自己家,其余则送至郭某家。卢某走后,郭某又单独挖出一件黄花梨根雕,并带回家中。2013年10月30日下午,陈某回老宅准备将埋在地里的花梨木挖出时发现被盗。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八块花梨木共34.5斤,价值41400元,其中郭某单独挖出运回的一块花梨木重16斤,价值19200元。
东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郭某盗窃他人财物414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卢某盗窃他人财物222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