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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作者:佚名      当代艺术编辑:admin     
裘安曼 裘安曼 李刚作品 《高山流水》 160cm×60cm 李刚作品 《高山流水》 160cm×60cm 李刚  天马  145cmx45cm 李刚 天马 145cmx45cm

  文_裘安曼

  作者简介:

  裘安曼:祖籍浙江,生长于北京。所受教育领域包括英语、中国语言文学、法律和国际工商管理。工作经历涉及编辑、翻译、出版、版权、专利和国际组织。曾参加中国著作权法的起草工作以及中美知识产权和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谈判。曾多年在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事专利审查工作。曾任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副主任,国家版权局副司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发表专业文章近二十篇;翻译商务版《文化产品与世界贸易组织》和《英语词典编篡史》两书;翻译、审校清华版《十二国专利法》一书。

  美术作品的版权归属

  在版权法中,确定版权作品和权利的范围具有首先的重要性。继而重要的,是确定版权的归属。确定版权的归属,就是确定版权的主体。这涉及到人,涉及到利益的享有,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因而具有特殊甚至最终的重要性。版权法中有一些专门条款,规定在合作创作、委托创作、职务创作、作品原件出售等情况下确定版权归属的原则。就美术作品而言,实践中情况要复杂得多。合作创作会涉及不同人各式各样的贡献,委托创作会涉及不同的委托意愿和作品的各式各样的用途,职务创作会涉及雇佣关系双方对作品的错综决定作用,而作品原件的转让更带来纷纭的后续用益效果。这些都会影响到版权归属的确定,至少会影响到最终权利分割或利益分享的安排。所以,往往需要由法院个案做出判断。从方法上,确定美术作品的版权归属,可以从若干方面看,例如:作品创作过程、作品生成外因、作品用途、原件出让、权利转移和其他法律的运作等等。为更方便明了,以下将凡有可能涉及需要确定美术作品版权归属的情况开列出来,依次分析不同情况下应当采取或可能采取的作法。

  作者独自完成的作品

  这是最单纯的情况,因此适用最基本的原则,也即版权法中规定的,版权属于作者。这里的“独自”有两层含义:一是作者仅为一个人;二是创作过程不依赖外部条件。绝大多数美术作品的创作都符合第一个含义。有意思的是,许多美术作品的创作并不符合第二个含义,却仍然不影响版权属于作者。这种情况,与美术创作(也包括一些其他门类的创作)的双重职业性有关,即它既是一种自我封闭的职业,又往往需要被另一种职业包裹起来。

  合作创作的美术作品

  合作创作美术作品的情况,国外鲜有。但在中国,几个人同绘一幅画同写一幅书法,或者你画我添、我画他题的情况,不时可以见到。如果可以算合作,按照版权法规定,版权归合作者共同所有;各自部分可以分开使用的,作者单独享有版权。有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分割使用的,不算合作作品。这在文字作品和音乐作品似乎可以,但在美术作品,尤其是中国的传统绘画,似乎不可以。绘画和书法题记,体裁不同,看上去可以分割,实际上完全不可以。如何共同享有版权呢?也许作者们在落笔前想都不会想。但问题迟早会出来,所以有个商量最好,因为作品虽然不能分割,权利和利益却是可以的。

  受人委托创作的美术作品

  委托创作是受他人委托进行的创作。与一般的创作相比,委托创作的美术作品,特点在于它要符合委托人的特定要求或满足委托人的特定需要。例如,为邮票公司设计邮票,为图书绘制插图,为公益广告绘制宣传画,为他人绘制肖像,为厅堂场馆制作装饰壁画,为赛事展览设计会标,为厂家设计商标,等等。委托创作的作品,按照版权法的规定,版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版权归受托人也即作者所有。其实,既然是委托创作,版权归属总应由双方约定,而委托方往往有更大的决定权。规定无合同版权便归创作者所有,意义更多在提醒委托人勿忘签订合同。在许多委托创作的情况下,作品的版权几乎肯定要归委托者所有,特别是那些使用目的极为特定的作品。在版权归委托人所有的情况下,作者还保留精神权利,例如作者身份权。另外,作者还可以要求保留某些使用权,例如将受托创作的作品翻拍留底、复制参选或收入自己的作品汇编。

  应人之邀或应人索求创作的美术作品

  这种创作也是应一方请求,但因为对方没有特定的要求,作品也非用于特定的目的,所以不能算委托创作。即使对方提到希望的内容和以画送人的目的,恐怕也不能算委托创作,因为后者需要有更明确的委托定制的意愿,往往还要附带支付报酬的安排。这种情况下,版权似乎应该仍归作者所有,求画的人只是拿到作品原件的所有权。由于对方是无偿拿到,而在作者是一种“被动赠送”,情况与单纯的卖画不尽相同。所以,作者可以而且应该对作品的后续利用有更多的限制性要求或权利保留。但既有送画的慷慨,或许也会有不在意版权的气度。

  原件被出售的美术作品

  出售作品原件是所有权的商业性转让。美术作品是作者需要大量出售原件的一类。原因恐怕一是卖画为主要收入来源,二是多了自己存不下,三是卖了还可以再画。版权法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版权的转移。也即是说,作品原件卖出去了,版权仍在作者手上,买主得到原件的所有权, 但不能以受版权限制的方式使用原件承载的作品。只有一个例外,就是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的所有者享有。这个规定的意思,其实是展出原件不侵犯作者的作品展览权。原件所有权归了别人,作者即使还持有版权,如何行使是一个问题。作者想要出版、复制或展览,要看原件所有人是否同意。不同意,财产权与版权发生冲突,明确的私权与潜在或可能的公益产生抵触怎么办?国外有作品原件所有权与版权须一同转让的做法。无论是权利两分,还是权利两合,都应该既能使作者的利益得到足够体现,又能促使作品有一天能为公众看到。国外有一种“接触作品权”的规定,即作品原件售出后,作者可以有权接触到它。用意虽好,但只是对一方而言,实行起来颇为不易。出售原件的另一种情况是义卖。作者虽不拿钱,但有人付了钱,就版权归属而言,情况应与一般的出售或拍卖相同。

  原件被收藏或捐赠的美术作品

  这两种情况,从最终结果看,也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作者分离。如果收藏是通过出售或拍卖实现的,与上一个例子并无不同。但是,如果是公益性收藏,例如由国家美术馆或会堂收藏,便有运作上的不同。与公益收藏相近的情况还有捐赠,例如将自己或先人的画作无偿捐献给国家。收藏和捐赠,一般要发给一个收藏或捐赠证书。但版权归属怎么办?既然法律规定版权当另说,就该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协议就收藏或捐赠后版权如何行使作出安排。无论如何,如果捐赠或被人收藏后大大限制或减少了作品的使用机会,于作者、收存者和公众都无益处。因此,也许应该尽量设法维持作品的可用状态或版权的活跃状态。无论权利归谁所有,都应当为其他方有利于推广作品的行为提供授权上的方便。在国外,几乎所有馆藏或美术图片中心收藏的美术作品,版权都在有关机构手中。这至少于作品的公共传播有利。

  信函形式的书法作品

  信函是私人之间信息的传递物。但手书的信函可以具有书法作品的价值。根据中国的版权法,书法作品属于美术作品。由于其性质,寄出的信函,原件所有权归收信人所有,内容应该归写信和收信人共有。但是,能否从版权的角度认为手书信函相当于一幅馈赠出去的美术作品的原件呢?如果信函内容一般,年代久远,书法上乘,似乎可以按美术作品对待。实际上,古代有些书法名帖原先就是信函。但是,近人信函,内容较私密,则无论书法水平, 首先应以信函对待,遵从与私人通信有关的规则,不能简单套用版权法的原则。所以,涉及信函的后续利用,要先谈信函再谈版权。换句话说,首先要双方同意信函可以是“作品”了,才可以谈版权上的使用。

  现代艺术作品

  无论什么形式的,都属于美术作品。在确定版权归属方面,现代艺术作品引起的问题,也许更多是在作者的认定上。版权一般归作者所有。如果作者认定出现模糊,确定版权归属也就产生问题。例如,一些需要较复杂的大型工艺制作的现代艺术作品,特别是动用声光电和大宗材料的,需要多人多工种多工序参与。这些也为作品的形成作出贡献的人是否也算作者呢?再例如,通过计算机创作的绘画,使用数码技术制作的平面或立体艺术作品,作者是程序人员还是操作人员呢?国外有用白布将整座建筑包裹起来形成的立体“雕塑”,作者可以是设计者,但版权与建筑的所有者无关么?行为艺术作品的作者是构思者还是请来作出行为的人呢?

  职务创作的美术作品

  职务创作有两个含义,一是作为在职人员创作,二是作为工作任务创作。这两种情况往往混在一起,因为不大可能有不承担任何工作任务的在职人员。能分开的,恐怕是在职人员在工作任务内或在工作任务外进行的创作。在后一种情况下,即使创作中利用了雇主的资源,恐怕也不能算作职务创作。职务创作的作品,版权法规定版权归作者所有,用人单位有权优先使用。按道理,既然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下产生的作品,版权归属应当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实际上,具体到美术作品,真正属于职务创作的一般都是带有特定功能的东西,如广告设计、装潢设计、舞美设计、服装设计、装帧设计和网站页面设计等。这些作品即使规定版权归用人单位也无妨。而真正遇到完全体现作者个人特点的作品,如绘画或书法等,首先的问题倒是,它们为什么也能在职务关系中创作?

  去世作者的美术作品

  作者去世后,其创作的美术作品的版权,应当按照有关继承的法律确定归属。在此之前,会先涉及作品原件财产权的分割。为避免行使版权与行使财产权发生冲突,有必要尽可能使版权跟着作品原件走,这有利于作品的利用,从而有利于更好实现作品的经济文化价值。基于同样的考虑,作为遗产的美术作品,其版权的各项权利也不宜再分割,因为这不影响版权收益的分割。避免财产权与版权的分离,不仅于作品的使用更方便,同时也是出于现实考虑。

  派生的美术作品

  根据已有的美术作品,经过增加、减少、变形、变色、换手法、再拼装,产生异样的效果,可以构成新的美术作品,在版权法中作为派生作品或演绎作品受到与原作同样的保护。派生的美术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条件是行使版权不得侵犯原作的版权。这里的问题是,进行派生创作之前是否需要原作作者的授权。也许可以说,演绎创作是一种文化实践和艺术尝试,本身应该可以自由进行。只有付诸商业使用,才会发生版权问题。尊重原作的版权,还涉及注明出处,但美术作品的性质决定不可能在画面上加注说明。好在被演绎的,多是名作,公众一看便知道。

  实用美术作品

  现在更多称实用艺术作品。其特点是作为实用器物的艺术装饰部分。这个部分可以很复杂,甚至达到喧宾夺主的程度,也可以很简单,仅仅起到外观设计的作用。如果按一般作品对待,版权自然归作者所有。但是,因为与实用器物结合在一起,在生成方式和制作数量上带有产品的特点,其创作也许是厂商内部工序,因而是一项职务活动。如果这样,雇主会要求将版权归自己所有。若创作者是设计公司的雇员,版权也会被要求归公司所有。

  工艺美术作品

  这类作品的特点在于其制作本身是一种工艺性的美术活动,或以追求美术效果为目的的工艺活动。与实用美术作品不同的是,它没有实用性或实用性很低,而艺术观赏性要高得多。其实,工艺美术作品,本来应该指手工制作的东西,即手工艺术品。非手工或低手工的,应该称作工艺美术产品或制品。从版权上讲,用机器批量生产的制品能否构成作品是有疑问的。工艺美术作品或手工艺术品,其版权归属会因创作的组织方式不同而异。由厂商组织的,版权可能会归它所有;由创作者个人进行的,则归个人所有。创作的组织方式,会因使用的材料不同而异。使用贵重材料的,个人无法负担,多由厂商组织,设计师和工艺师便成为雇员。创作出的作品,不仅原件财产权归雇主,版权也会归雇主。如果版权归个人所有,还要确定设计师和工艺师之间如何分享的问题。

  作为法人作品的美术作品

  版权法中有法人作品一类。既然是法人作品,版权无疑归法人所有,问题在确定何为法人作品。按照版权法,反映法人意志并由法人对内容负责的作品是法人作品。具体到美术作品,可能有法人美术作品么?答案是肯定的。货币图案、国徽图案和各种机构的标记都是法人作品。其实,标准领袖像也是一种法人作品。法人不能创作,只能主持和审定创作。在他人主持或审定之下进行的,也许应当称作“制作”或“操作”,而不是创作。实际上,在委托创作的情况下,如果委托方是法人,对“创作”的要求又非常详细具体,最后便可能导致类似法人作品的东西,版权归属也需重新考虑。

  总之,确定美术作品的版权归属,不仅是法律如何规定的问题,更多情况下是当事人怎样商定的问题。法律规定只是原则性、概括性或指导性的,甚至是选择性的。例如,即使法律规定版权归雇员或受委托方,现实生活中也可能归雇主或委托方,反之亦然。法律有强硬的决定作用,但市场有最终的决定作用。然而,作品的质量却能影响市场的天平。所以,美术工作者和艺术家应始终以作品的质量为本钱,学会将自己的智力优势转换成为市场优势,在确定版权归属的过程中,为自己争得最佳的权利划分或利益分享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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